如果把个税改革当成一道以1500元或是1600元为起点的算术题,那么似乎难以解释一个简单数字变化所引起的举国关注。其实不管是1500元还是1600元的个税起征点,绝非一道算术题那么简单。个税改革更应关注效率与公平,只提高起征点是毫无意义的。 2004年中国的个税收入1737亿元,其中65%是收入并不太高的工薪阶层缴纳的。可以预计的是,起征点即使提高至1600元,这样的状况也不会有太大改变。
美国的人均月收入是2000美元,但其最低的个税起征点是668美元;澳大利亚的人均月收入也接近2000美元,它的个税起征点是333美元;法国人均月收入超过1500欧元,它的个税起征点却低到349欧元。以此比较,在城镇居民人均月收入1200元的中国,非但1600元的个税征收新标准并不低,即使是原标准800元,也在合理范围之内。
但是在美国,年收入超过10万美元的高收入阶层所纳税额,是其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60%;高收入者作为纳税主体,在西方国家几乎无一例外。在中国则恰恰相反,这又是为何?关键在于,在这些国家,存在大量的、在特定条件下不予计征的应税所得项目、所得扣除项目和税收抵免等优惠政策。虽然根据各国情况不同各有侧重:在美国,抚养儿童的家庭缴纳的税额要少得多;在日本,家庭基本开支要排除在外;在德国,家有病人的可减税甚至免税。大多数国家的个税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这些家庭的实际状况基本上都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到税收中去。
此外,在许多发达国家,居民家庭因购置住房而向银行贷款,那么在分期偿还贷款期间,个人所得税通常可以获得相应减免。
个税改革,因为遵循“一刀切”,于是形成了这样的格局:一个“上有老,下有小”的工薪家庭,每月人均可支配的生活费用或许低于800元,但却因为收入来源集中在某个家庭成员身上,而不得不交付数百元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对这样的家庭而言,无异于从“牙缝”里挤出钱来纳税。而许多高收入者,他们占有大量的社会资源,且这些资源与其真实收入之间界限模糊,于是他们可以开着“公司”的豪华轿车,住着“公司”的高级别墅,挥金如土地消费着“公司”所得。结果,他们的个人所得税项之下,不过寥寥数字;公司所得税项之下,也会因奢侈的消费而相应递减。
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而更该将其视为一个整体税制系统的子系统,要改,就要系统地改。否则,1600元或1500元的个税起征标准无论怎么定,它都不能很好地解决“劫贫济富”的问题。 (责任编辑: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