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昨日下午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起征点为1600元,决定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人大常委会作出这样的决定似乎并不出乎人们的意外。此前,在对个税法修订草案进行一审讨论时,有超过70%的代表认为1500元的起征点偏低,建议调高至1600元以上,而在后来人大常委会举行的个税听证会上,20名公众陈述人中主张高于1500元的就有12人。
回顾这次个税起征点的立法过程,从800元到1500元再到1600元,三次数字的变化,可以看到两个理念的进步。第一次从800元拟调高到1500元,旨在解决实际负担较重的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费用税前扣除不足问题,体现出了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惠民理念;而从1500元调整到1600元,则更多地表现出了尊重民意、民主决策的理念。
刚刚公布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把合理调节收入分配、注重社会公平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要求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努力缓解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个税征收以“此消彼长”的方式分配国家和个人的收益,是调节收入、实现社会公平的最直接的方式之一。用新的科学发展观来要求,个税的修改仅仅针对起征点等社会反响大、容易操作的环节还远远不够,需要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再接再厉。
修改后的个税至少还面临几个要解决的问题:一是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将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有较强连续性的收入列入综合征收项目,制定统一适用的累进税率;二是统一、规范费用扣除标准,实行基本生计扣除加专项扣除的办法,以家庭收入为单位、考虑负担人口数和基本生活费标准;三是将根据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价格指数变化等情况,适时对起征点标准进行调整,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和量能负担的原则,等等。
对此,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曾经表示:“考虑到我国对掌握个人收入来源的手段、税收征管条件等方面的现实情况,目前就这些问题修改法律的条件还不成熟”,但是“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努力创造条件,在时机成熟时,再按照立法程序对个人所得税法作进一步修改”。
的确,目前想一揽子解决个税的所有问题条件不成熟。个税的完善不仅仅是理念的问题,更要克服操作上的难度,比如,需要税务部门对个人所得信息收集和交叉稽核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的结算系统,全部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电子化;还需要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和代扣代缴明细管理制度,银行需要建立和落实个人财产登记和储蓄实名制等。
鉴于此,个税从简单的环节进行初步修改也是可以理解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大松一口气,甚至止步不前。人大常委会提出“抓紧研究”,就是要避免得过且过、推迟拖拉的现象出现,不要再出现过去个税的起征标准施行20多年而未变的怪现象。
那么,对个税的修改有没有时间表?我们注意到“十一五”规划建议里的这样一句话,在谈及“推进财政税收体制改革”时,明确提出要“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似乎可以这样理解:在“十一五”期间(最迟再有5年),个税的征收要施行更公平合理的新制度。事实上,如果实现这个规划,又面临那么多的难题,留给相关部门的时间并不多,确实需要“积极努力”创造条件才能完成。 (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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