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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5年10月28日17:11
来源:解放网-新闻晚报
作者:程贤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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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讯 昨天,递交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的《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对草案中“先行赔偿”的有关规定作了完善。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草案)》,在第23条关于消费纠纷的处理中规定:“本市对涉及消费者的商品交易市场实行市场经营管理者先行赔偿制度”。
有的委员在一审该法规(草案)时认为,先行赔偿制度似乎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应该再三斟酌。谢天放等委员提出,该条款的依据出自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但法规(草案)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完全一致。
昨天递交审议的修改稿采纳了委员们的建议,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场内经营者已经撤离商品交易市场的,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经营管理者要求赔偿。市场经营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向负有赔偿责任的场内经营者追偿。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钱永铭在作审议报告时表示,之所以做如此修改,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只有在“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消费者才享有既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的选择权。 (责任编辑: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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