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公司经理层于2005年10月27日报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诉公司向原中国银行自贡市分行借款1201
万元及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担保纠纷一案,日前已经自贡市中级人民法
院审理并作出有关《民事判决书》。 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公司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借款本金1201万
元,及相应利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利息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为止)
。
    二、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要求被告成都西部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万元、财产保全费6万元、其他诉讼费1万元,共计14万元,由
被告公司承担。
    公司将继续同原告方就逾期贷款事项进行磋商,以求得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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