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28日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称该院对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诉海南欣安实
业有限公司(原名海南欣安实业总公司)等企业借款合同案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
效力,请公司协助执行:将被执行人海南欣安实业有限公司已向公司购买、但
尚登记在公司名下(未及过户)的海南欣龙无纺法人股30059150股,直接过户至
申请执行人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名下。
    公司就此发布本公告,将有关情况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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