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物权法》草案进入第四次审议,房地产市场迎来了一个久违的利好。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在悄然改变的草案条文中,最让业主们心动的恐怕就是这一条了。 虽然我们谁都无法预测几十年后将会有哪些改变,但“70年大限”一直是徘徊在每个购房者心头的最大阴霾。
    “70年大限”的解除,相当于给自己的房产增加了一份保险。这一利好消息将有可能刺激消费者的购房欲望,尤其对二手房市场,将会起到强心剂的作用。如果有相关配套政策出台,有望带动二手房市场的快速发展。
    与解除“70年大限”的长期作用相比,新草案中对小区绿地、物业用房、小区道路、车库等争议较多的空间的归属加以细化,以及对业委会起诉、仲裁在人数条件上的放宽,则将给房屋业主带来实际的现实利益。
    《物权法》在给业主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在保护开发商的合法权益。从本质上讲,《物权法》作为一部重要的民法典,其核心是确立财产权利的归属,其重要手段是在在公权与私权中间筑起一道“防火墙”。它能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限制来自公共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对私权的侵犯,这种私权,既包括业主也包括开发商。
    而建立一个游戏规则明确的法治型社会,不仅是业主,也是开发商的期望,更是房地产业长期健康发展的保障。
    还应该看到,《物权法》在保护私人权利的同时也对个体权利进行了合理规制。
    每个人都不是孤立的,都是社会的一分子,任何人权利的不当扩张,都会影响到其他人权利的行使,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只有合理限定每个人的权利,才有可能保证每个人的正当权利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
    体现在房地产领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正是对业主之间权力分配的限制。它通过明晰产权来确定我们的权利,通过限制每个人的权利来调整我们的生活方式,让我们更尊重他人的财产,在平等的对话中学会一种更民主更平等的生活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物权法》意义深远。
    当然,目前的《物权法》草案距离一部行之有效、完备成熟的《物权法》还有一段距离。《物权法》是关于“物”的权利界定的法律,但正是在这一基础层面,《物权法》草案仍有待继续深化完善,无论从哪个方面看,目前的产权体系都显得不够健全。
    作为最大的要素市场,土地的市场化配置、自由流转不仅能给政府带来巨大的收益,也将大大降低管理成本,从根本上杜绝寻租、设租的可能,强制拆迁、非法征地也将不禁自绝。拥有自主产权的农民将会以合适的价格与各类投资商谈判,拥有完全产权的城市居民将不再像此前那样依赖政府帮助而与开发商确定双方都能接受的拆迁条件……总之,清晰的可操控的土地产权划分,将使包括房地产在内的经济运行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实现健康运行。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目前的《物权法》草案显然尚不具有这一功能。
    我们看到,经过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后,《物权法》中争议较大的问题被删减,而删减的主要原因仍然是产权无法清晰界定。删减后的《物权法》草案或许因为“较少争议”而更容易通过,但这并无助于实际问题的彻底解决,在条文中被删减的问题在现实中依然存在。在那些语焉不详、缺乏实施办法或者其他刻意回避的领域,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权利争夺可能有增无减。我们可以将这些争议理解为维权意识的加强,但这同时也是《物权法》的未尽完善使然。
    虽然目前的《物权法》草案仍存有不尽人意之处,但它作为普及物权概念的第一步,作为中国法治进程的里程碑,其意义并不因此暗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