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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传销提供场地 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将罚50万元
 BUSINESS.SOHU.COM   时间:2005年11月02日18:07   来源:北青网—法制晚报      作者:黄立东 王晓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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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禁止传销条例》于昨日开始正式实施,西城区工商分局为此召集了20家金融街地区的业主和物业管理部门召开特别会议,提醒这些业主和物业管理部门慎选房客,一旦发现有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等场所的,将面临最高50万元的罚款。   西城工商人员介绍,按照新条例的规定,今后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将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马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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