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媒体报道称,中国银行(下称“中行”)与淡马锡的战略投资协议受阻汇金公司董事会。昨日,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在回答有关淡马锡是否已出局中行的提问时表示:没有。唐双宁昨日在“2005中国论坛”上阐述的观点中,一个关键就是“一家战略投资者入股同质银行不能超过两家”,当本报记者问他:“是否包括两家?”他则表示:“每个人有每个人不同的看法。 ”而这个看法的分歧现在正体现在淡马锡先后入股建行和中行事件上。针对《第一财经日报》就淡马锡是否已出局中行的提问,唐双宁回答:没有。他解释说,从审批程序上讲,中行与淡马锡的战略投资协议目前还没有到达“我这里”。
    中行行长助理朱民对《第一财经日报》的回答也基本澄清了中行与淡马锡所签战略投资协议的当前状态:“正在等待中行股东大会的批准,目前的股东大会只有汇金一名股东,因为战略投资者所购股份还未交割。因此这项协议还未报银监会审批。”目前只有与苏格兰皇家银行的协议由于签约最早而获得了银监会的批准。
    唐双宁表示,在宏观层次上,如果对境外机构入股中资银行的数量不设上限,那么不排除我国银行体系将来被外资控制的情形,从而影响国家宏观政策的实施和民族金融业的发展;在微观层次上,当一家战略投资者投资两家以上同质中资银行时,很可能使得被入股的中资银行有同样的业务结构或客户群体,从而出现利益冲突、关联交易,或者在同一市场上竞争时战略投资者像“撒胡椒粉”一样难以兼顾。这样,引进战略投资者就会流于形式,甚至可能会出现市场垄断,损害公平和效率,从而与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初衷背道而驰。基于这些分析,唐双宁认为,一家战略投资者入股的同质银行不宜超过两家。
    唐双宁把投资者划分为三类:战略投资者、财务投资者、公众投资者。“这三类中,财务投资者以获得资本回报为目的,在被投资机构上市前或上市后均可进入;公众投资者以获得分红或资本增值为目的,在被投资机构上市后进入。从中、外资银行合作、促进中资银行发展的角度看,我们更加关注战略投资者。”他给战略投资者的定义是:注重长期利益、与所入股银行结成利益共同体的投资者。
    唐双宁在介绍引进战略投资者应坚持的原则时表示:“从中方看,引进战略投资者应与自身特点相结合,以提升中资银行自主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为目的。”而另外几项原则是:从国家利益看,要保持国家对大型银行的绝对控股;从市场行为看,中外双方应按市场原则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合作;从外方看,入股中资银行一般应当是大型金融机构,在银行经营管理方面有丰富经验;从监管看,要坚持严格的资格审查,并跟踪和评估实际效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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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略投资者五大合格标准
    首要标准是投资所占股份比例不低于5%。
    第二个标准是股权持有期应在三年以上。
    第三个标准是派驻董事,参与银行重大事项决策。
    第四个标准是一家战略投资者入股同质银行不能超过两家。
    最后一个标准是技术和网络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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