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投资入股中资银行的机构,投资所占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股权持有期须在三年以上。”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昨日以五原则和五标准,对战略投资者作出明确定义。
    在“2005中国论坛”上,他说,战略投资者必须坚持五项原则:首先,从国家利益看,要保持国家对大型银行的绝对控股;二是从市场行为看,中外双方应按市场原则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合作;三是中资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应与自身特点相结合,以提升中资银行自主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为目的;四是外方投资入股中资银行一般应当是大型金融机构,在银行经营管理方面有丰富经验;五是监管部门将坚持严格的资格审查,并跟踪和评估实际效果。
    中方选择战略投资者必须坚持五个标准:一是投资所占股份比例不低于5%;二是股权持有期在三年以上,他认为,在股份持有期问题上可以把战略投资者看作“准发起人”,执行对发起人的要求;三是派驻董事,改善银行公司治理;四是入股中资同质银行不超过两家,这样可以避免外资入股影响国家宏观政策的实施和民族金融业的发展,同时防止市场垄断;五是中资银行与战略投资者的合作要提供技术和网络支持。中资银行通过战略投资者在引进资金的同时应更加注重引进先进技术,包括产品开发、市场营销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境外战略投资者在选择中资银行时,应优先考虑技术上可移植的、互补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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