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10月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11月1日的“北京晨报”对此的一篇报道称:“中国社会调查所通过对全国10城市1000名公众的电话调查,结果显示近8成公众对个税起征点调至1600元表示赞成”。 这里,且不说这些公众为什么赞成,但有一个事实是:调整后的个税方案,工薪阶层的纳税比率仍然高达26%到30%左右。很明显。这与我国当初开征个税时的设计是不相符的。
据财政部的官员介绍,我国于1980年代开征个税时确定扣除标准每月800元,征收的对象主要是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那时国内居民的月工资只有平均64元左右,很少有交个税的。可见,当时的征收目标人群中根本不包括工薪阶层。后来,自1994年开始,我国的个税收入成了增长最快的税种,从1981年的500万元到1995年的131亿,再到2003年的1417.2亿元。同时,我国工薪阶层的纳税比率也高达65%左右。现在,减出标准调整为1600元以后,纳税的工薪人数几乎减少了50%左右,从这一点讲,当然受到公众赞成。可是,如果从另一方面讲,与开征时只有连1%的工薪阶层纳税的人也没有的比率相比,现在不是比过去增加了26%到30%左右吗?我不知道,“北京晨报”报道的哪个电话调查活动,如果把这样的实情告诉被调查者以后,他们还会赞成这样的调整标准吗?
不论工薪阶层缴纳个税的比率是26%到30%也好,还是65%也好,一些专家和政府向社会宣传的一个理由是:工薪阶层纳税的比率越高,不仅可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更重要的一点是有利于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因为每个月发工资时都会看到被从工资中代扣的税额,就会接受一次“纳税教育”,增加一次“纳税意识”。
可是,我们现实的情况是:政府总是强调公民的“纳税意识”,却很少向社会宣传政府应有的“纳税人意识”。长期以来,政府心目中的“纳税人意识”非常欠缺。具体表现是,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广大“纳税人”很少被受到尊重,比如我们每个人都会遇到的报户口填个表格要收钱、结婚证要收钱、身份证同样要收钱。对类似这样的事情我曾想:一个纳税人,每年几百、几千元甚至更多的税款交给了政府,政府怎么连这么个“小钱”都舍不得给纳税人出?难道我们纳税人得到的“待遇”仅仅是税务所门口悬挂的那条“向光荣的纳税人致敬”的标语?当然,希望得到这样的“尊重”只能说是低层次的。在制度层面上,更让“纳税人”难以理解:虽然我们国家有“预算法”,地方各级政府每年都有财政开支方面的预、决算报告在会议上公布,但真正认真落实的很少,其中的详细情况,就是一些有人大代表资格的“纳税人”也搞不清楚,更别说普通的“纳税人”了。最现实的还是领导说了算。
由于政府方面的“纳税人意识”淡薄,缺乏相关的制度约束和监督,还极易造成有些“公仆”权利的滥用,进而把“纳税人”的钱滥用:或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或公款追星、公款私用,为腐败的滋生创造了越来越大的生存空间。
因此,“纳税意识”应当是双向的。当前,尤其要提高政府的“纳税人意识”,从具体行动到制度的设计都应尊重“纳税人”,让“纳税人”享有更多的、法律规定之内的、对税收支配方面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这是我们今后在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中应当考虑的一个政治层面的迫切问题。
(责任编辑: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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