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教育部联合下发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对涉及公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的个税免征政策作了新的解释说明。《实施办法》将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国税局相关人士解释说,虽然从形式上看,是个人为其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非义务教育在储蓄机构开立教育储蓄专户,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从实际操作上分析,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时,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优惠。开立教育储蓄的对象必须是在校小学4年级以上学生,并采用实名制,办理开户时,须凭储户本人户籍证明或居民身份证到储蓄机构以储户本人的姓名开立存款账户。
教育储蓄为一年、三年和六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每份本金合计不得超过2万元;每份本金合计超过2万元或一次性趸存本金的,一律不得享受教育储蓄免税的优惠政策。 (责任编辑:桂衍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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