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程志云 北京报道
当你到小区附近的影碟店去租一盘DVD的时候,你可能不会想到,会交纳多少税金的问题。但是,当某家企业租赁一台价值百万甚至上千万的筑路机械时,情况可能会完全不同。他必须精于计算租赁的年限、价格以及残值等诸多数据。
河北某个筑路机械公司的老张经常因此而苦恼,“对我们这个小公司而言,租赁是销售的一种方式,但是各种税务问题让我们利润非常微薄。”
然而,来自北京的一条好消息可能会让老张喜笑颜开。在日前召开的“中国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研讨会”上,记者了解到,对现行税收制度存在体制层面、政策层面和征管层面的诸多不适应,国家税务总局将对此进行改制。
北京租赁协会副秘书长余小梅日前透露,租赁税改的方向已经确定,税改步伐将明显加快。
税改来临
余小梅告诉记者,实际上早在2004年人大财经委组织融资租赁立法工作初期,就有多个专家提出要彻底解决融资租赁公司重复征税等诸多税务问题。但由于其工作复杂,牵扯方面太多,一直被认为是立法工作的难点。
随着2005年4月,《融资租赁法(草案)》出台,并进一步征求企业意见。记者了解到,当时尽管为数众多的企业都在反映实际操作中的税制问题,认为其阻碍了租赁业务的开展。但都没有得到国家税务部门的积极回应。当时一位业内专家曾经悲观的认为,租赁是一个小行业,国家税务部门不会为其大动干戈。
进入下半年,情况开始有所改观。2005年9月中国融资租赁税收改革课题小组开始就行业内现存的税收问题对杭州市、无锡市、上海市等租赁行业企业进行走访调研。
2005年9月3日,应德国技术合作公司(GTZ)邀请,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郭树言为团长的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融资租赁立法考察团一行8人赴德国和西班牙进行考察。
一位参与该考察的人士告诉记者,德国和西班牙租赁行业的扶植政策给考察团留下了深刻印象。“从德国和西班牙情况看,融资租赁对一国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不可低估,特别是在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投资、促进制造商产品销售以及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等方面效果明显。”他说。
此次考察以后,融资租赁税改工作进入快车道。
在10月21日召开的“中国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研讨会”上,全国财经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多个部门的官员破天荒的集体亮相。这给参加会议的各方带来,不小的震动。
而在会上,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会长郝昭成明确表示:“对于融资租赁本身所固有的特殊税收问题。诸如,融资租赁的营业税税基问题,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折旧问题等,我们将在进一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可行的政策建议,供立法起草小组参考,并将政策建议报送国家税收决策部门。”
三步走
记者了解到,目前中国融资租赁税收改革课题小组已经初步形成了三步调整和完善的具体思路即:先解决法律问题,再整合相关制度,逐步过渡到税收制度的改革和政策的完善。
第一步,完善基础制度,出台《融资租赁法》,界定融资租赁活动的法律地位和性质,明确所有融资租赁活动的法律关系,统一融资租赁活动的监管部门,明确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为相关税收制度和政策的完善奠定基础。
记者了解到,2005年4月,《融资租赁法草案》已经出台,并下发给各个企业征求意见。对于统一监管部门问题,目前在《融资租赁法》草稿中仍暂时作了技术性处理,将国家的监管部门称为“融资租赁综合管理部门”。
第二步,整合其他部门相关制度,协调好它们与税收法律制度的关系。根据《融资租赁法》的法理精神,调整和完善相关的合同制度、会计制度、行业监管制度等;统一相关制度处理融资租赁活动的基本原则。
在此基础上,第三步才是调整税收制度,完善税收政策。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推进增值税转型和扩围改革,统一企业所得税制,修订印花税制,完善营业税制;统一相关税种,调节融资租赁活动的适用标准。以公平税负和有利于融资租赁活动的发展为目标,完善有关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强化反避税机制。
而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杨元伟公开表示,“融资租赁税收改革和完善将遵循一定的原则。要保证融资租赁活动有序的开展、在现行税收制度基础上进行、与相关制度相衔接、符合税制改革的方向、便于税务征收管理、具有前瞻性。”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
记者了解到,政府部门之所以大动干戈调整租赁税制。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通过鼓励中小企业通过租赁来解决企业融资困境。
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室副主任李命志举出一组数据,我国小企业数量占全社会企业总数90%以上,产值约占GDP的1/3。尽管如此,银行给小企业贷款仅占主要金融机构各项贷款的16%。这距离小企业贷款的实际需求有很大的距离。近年来,银行贷款增长并不慢,但主要投向了大企业、大集团,小企业融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希望这些在银行无法得到贷款的企业可以通过租赁公司解决其融资问题,得到并使用生产经营急需的设备。
“从中小企业对融资的需求看,发展融资租赁是十分迫切的。除了通过立法为其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较好的法制环境以外,还需要财政、工商、外汇管理,特别是税务等方面在政策措施上予以优惠。”李命志说。
记者了解到,至少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机动车登记办法》、《进出口关税条例》《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等多部法律法规或者条例中,间接限制了企业对租赁设备的使用和租赁业务的开展。
“当初制定这些规定的人或者机构并不一定是有意限制租赁业的发展,而是在当时的环境下缺乏必要的了解,没有为租赁业发展留下必要的空间。”李命志表示。 (责任编辑:孙可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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