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出台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外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核心思路是由于股权分置改革引起未上市外资股持股比例降低的,原则上不影响该上市公司已享有的相关优惠待遇。 这充分体现出了政府部门旨在推进股权分置改革的意图。
上市公司股改后待遇不降
按照相关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但有持股比例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使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政策优惠。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因此,如何保障因股权分置改革导致外资持股比例降低至25%以下的相关上市公司的利益,就显得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通知》明确,由于股权分置改革引起未上市外资股持股比例的降低,原则上不影响该上市公司已享有的相关优惠待遇。目前,多数上市公司采取由非流通股股东以股票向流通A股股东支付对价的办法。非流通股股东中外资股股东持股比例也会因此而下降。《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在原外资法人股股东承诺不出售股票的期限(以下简称限售期)内,上市公司继续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不变。""限售期满后,原外资法人股股东不出售其股份的,上市公司继续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不变。"因此,外资股持股比例降低后,在原外资法人股股东实际未出售股票前,上市公司所享受的相关待遇不会变。结合"原外资法人股东出售其股份"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因股权分置改革引起外资股比例下降到25%甚至10%以下,在原外资法人股东出售其股份前,将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已经享有的政策待遇的变化。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未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后顾之忧。
事实上,《通知》的思路在8月下旬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已有表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外资股比例变化原则上不影响该上市公司已有的相关优惠政策"。《通知》是《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的具体化。
境外战略投资者门槛仍较高
针对《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对于股权分置改革后境外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性投资问题",《通知》结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等规章,作出了具体安排。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通知》规定,一旦承诺持股期满,外国投资者就可以在二级市场卖出A股。
股权分置改革后,《通知》允许境外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性投资。但境外战略投资者购买A股,有先决条件,即"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因实施发展战略需要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经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批准,境外战略投资者可以购买并承诺在一定年限内持有一定比例……的上市公司 A股股份"。在此,上市公司的需要、商务部的批准、境外战略投资者持股数量和锁定期限等因素,缺一不可。
成为A股上市公司境外战略投资者,是有门槛的。以往,我们一般把外国投资者持有25%或25%以上股权的投资,视为外商来华直接投资。《通知》规定: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参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外商直接投资的定义,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确定,如果一个企业持有其他国家某一企业10%以上的股权或者控制权,就是直接投资者,后者是直接投资企业。截至2005年9月30日,1357家A股上市公司总股本合计7489.25亿股,平均每家股本55189.79万股。参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外商直接投资的定义,A股上市公司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持股数,平均应达到5518.98万股。结合《证券法》第八十六条"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予公告等规定,成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门槛,依旧较高。当然,如果上市公司对境外战略投资者定向发行股票,另当别论。
《通知》没有涉及股权分置改革后,外国投资者一般情况下投资A股的问题。因此,包括原未上市外资股持有人在内的外国投资者,如投资A股流通股,理应按目前的办法,必须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才能实现。 (责任编辑:张雪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