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日前,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接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太极集团有限公司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和上海市有关法院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长运)执行案的执行终结民事裁定书以及欠款纠纷案的撤诉裁定书。 根据《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太极集团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进展情况
    太极集团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法院已判决(本案基本情况及法院判决情况分别见2004年11月5日和2005年7月1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因本公司资金紧张,未能按期履行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太极集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于2005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并向本公司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要求本公司在2005年11月14日前履行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执行费用。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对本公司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扣划,对财产予以评估拍卖。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长运诉讼进展情况
    (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诉上海长运借款纠纷一案进展情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下称:上海浦发行)诉上海长运借款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5年1月20日作出(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本案基本情况及法院判决情况见2005年9月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并于2005年9月26日向上海长运发生执行通知,责令上海长运在2005年10月11日之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上海长运和华融投资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
    本案在诉讼期间,法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长运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南汇区宣桥镇2街坊3/5丘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并质押给上海浦发行的本公司的912万股社会法人股。现上海浦发行明确向法院表示对上述两项财产暂不拍卖变现,但又无法向法院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为此,上海浦发行向上海一中院申领了债权申请执行凭证。债权申请执行凭证为申请执行的权利凭证,上海浦发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持该凭证向本院上海一中院申请执行。
    鉴于本案被法院冻结的财产目前均不具备处置条件,且上海浦发行又提供不出有可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上海一中院以(2005)沪一中执字第9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上海南汇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长运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进展情况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上海南汇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长运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的基本情况及法院裁定情况见2005年9月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本公司公告),原告上海南汇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31日以通过其他合法形式进行解决为由向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与法并无不合,应予以准许,并以(2004)汇民一(民)初字第64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南汇工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备查文件:
    1、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3、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