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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健:新证券法坐标体系的改变具有革命性意义
 BUSINESS.SOHU.COM   时间:2005年11月07日10:17         作者:江红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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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组组长许健

  ■本刊记者 江红霄

  历时2年3个月零10天的修订后,2005年10月27日,新《证券法》(下简称“新法”)以“赞成153票,反对2票,弃权2票”的表决结果,在人大常委会上获高票通过。

  这一被认为自始至终将“保护投资者权益”纳入整个法律框架的“新法”,甫出即迎来舆论界的一片叫好。然而,市场的盘面反应却背道而驰:出台次日,上证综指最大跌幅曾达2.8%;在某财经网站关于“此次《证券法》修改对股市影响如何”的一项调查中,71.6%的人认为“难以改变股市疲态”。

  “新法”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有多大?会否如一些人担忧的那样,因缺乏有效的执行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

  11月2日,在位于西城区西交民巷的人民代表大会办公楼的一间办公室里,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组组长、人大财经委调研室副主任许健博士,接受了《红周刊》独家专访。

  打开了市场发展的边界

  《红周刊》:现有的《证券法》(下简称“老法”)从1999年7月实施至今,给市场的感觉就是没有发挥其作为基本大法的应有作用,有人还评价其为中国最没有受到尊重的法律。

  许健:这主要是由于“老法”有三大缺陷:1.法律调整的范围太窄、不全面、不具有代表性。2.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这3大违法行为,在“老法”中是不用承担民事责任的,这怎么能让人感受其法律威力?3.“老法”给证监会的监管权限有限,以至于后来很多大案要案都无法查处。比如“亿安科技操纵股价案”,由于其操纵市场行为恶劣,加起来的各项处罚大概在10亿元左右,可是由于证监会当时不能有效冻结其相应账户,查处时发现原操盘资金的账户早就撤销了,连人都找不到了,查处根本无法落到实处。

  就国际市场的经验看,本来证券市场上的违法行为查处就有难度,加上我国法律体系不健全,难上加难。因此,对“老法”相关条款的修订势在必行。

  《红周刊》:“老法”实则只是一部股票现货交易法,“新法”显然范围更宽泛了。

  许健:“新法”调整的范围当然不止是股票现货了。“新法”可以说囊括了所有的证券品种,包括期指、期权等衍生品种。这意味着只要在成熟市场出现过的品种,都可以按时、按需、按照情况推出,而且是合法推出的。因此,这种改动意义很大,打开了市场发展的边界。另外,还有很多条款也都打破了原有的限制性规定,开拓了市场新的品种和领域,有利于进一步发展市场机制作用。

  《红周刊》:我们还发现在“新法”中几处关键条款末尾,总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这样的文字。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表述?

  许健:这就是大陆法系体现出的优点。当今世界上存在着两大主要立法体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主要基于判例,以前例定后例,而大陆法系则是成文法系,一事一例。大陆法系的国家,在其法律形成过程中政府起了重要作用。但大陆法系一个很大的优点就是比较灵活,能够及时调整,而又不影响法律结构。

  对“黑嘴”敲响了警钟

  《红周刊》:我们注意到,有一个曾经争议非常大的条款,在正式出台时已经做了很大的改变,就是将“禁止各种传播媒介对上市公司的单只股票进行评价、推介”这一条,修改成“禁止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改变?

  许健:这主要是考虑到对证券相关行业的管理宜疏不宜堵。虽然最初那样立法的本意是好的,就是想以此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杜绝庄托“黑嘴”现象,误导投资者。但是真的这么做的话,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事情。比如,如何界定?券商内部对单只个股的研究报告算不算?电视台咨询机构推荐股票的做法算不算?因此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市场上反对意见也很大。而如果一项条款大多数人都反对的话,说明缺乏立法的基础。

  因此“新法”中,将禁止行为规定得很清楚,一旦触犯就是违法,对“黑嘴”敲响了警钟。

  《红周刊》:如此看来,在“新法”正式实施后,当前被投资者广为诟病的咨询机构拉会员入会、不负责任地荐股,甚至做“庄托”等这些侵犯投资者权益行为,将会有所收敛?

  许健:应当是这样的。不过,由于法律不能前溯,所以“新法”实施以前的这类不当行为,还不能受到相应条款约束。但2006年元旦后,相关方面法律的约束作用应会体现出来。

  为何加大证监会的监管权?

  《红周刊》:此次“新法”赋予了证监会非常大的权力,使其几乎具有了准司法权。也有法学专家提出根本没必要允许证监会查封账户,否则容易使证监会成为公众攻击的对象。

  许健:这个问题是草案修订过程中矛盾非常集中的一个焦点。由于这次“新法”的立法过程是公开立法,有时候有意无意地通过某种渠道透露出去可能修改的内容,就是要看看社会反馈,然后通过开座谈会、参照国外经验等做法,将法规修订得更完善。像“赋予证监会准司法权”这样的条款,会使人感觉证监会监管的范围大了,手段也多了,权利非常大,因此,反对声音不少。

  但是修改小组的成员经过仔细考虑后,认为还是必须赋予证监会这个权力,不过同时也要有至少4、5个相应的条款对其权力进行约束。比如要出示证明、要第一把手签字等。

  从国际经验看,哪一个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权利不是很大呢?英国监管部门的权利比警察还大,甚至还超出了司法部门的权利。任何法律的关键都在于执行,“老法”执法不力的现状是值得警醒的。

  《红周刊》:目前在“老法”的执法中,明显存在着“重行轻民”的现象,比如中科创业的股价操纵案,最后追究的都是行政责任,而投资者的权利却没有得到相应的保护。在“新法”当中,这个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吗?

  许健:有国家的证券立法无一例外的都是以行政处罚为主,因为真正触犯刑法的证券案件数量还是很少的,民事责任又比行政处罚少,这三部分的处罚是相互配套的。这次“新法”对资本市场违规行为的处罚,基本上形成了“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责任、刑事处罚”这样一条监管链条,会大大加大违规成本。

  郎咸平没有学好《证券法》?

  《红周刊》:不知道您注意到没有,人称“郎监管”的郎咸平对新《证券法》给予的评价并不高。按照他的判断,“新法”只有包含了美国证券法律中两条非常重要的原则:辩方举证和集体诉讼,才能真正做到保护中小股民,否则法律还是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这种判断有道理吗?

  许健:其实,郎咸平还是好意的。但我想郎咸平先生并没有很好地学习过“新法”,可能是以“老法”所见推断的吧?首先,我已经说过,我国法律体系是大陆法体系,美国则是属于英美体系,缺乏可比性。

  这里我想就他所说的两点谈谈我的看法:其一,集体诉讼的具体做法,并不完全需要在证券立法中规定,在今后的司法解释里面,我想应该涉及到这些内容。其二,辩方举证问题,实际上就是无罪推定,即除非你能够证明自己行为是无罪的,否则就被认定为有罪。这在“新法”的很多条款中都涉及了。这也是这次证券立法当中一个很大的进步。

  《红周刊》:退市问题也是“新法”出台后大家比较关注的一个焦点,有人认为这是“新法”中的重大瑕疵。为什么没有考虑这部分内容呢?

  许健:关于退市的权限和制定具体规定的权力应该是证券交易所,国外证券立法也是采取这种模式处理的,这里还涉及到一个整体与局部的结构问题。

  先说一个故事。世界级的雕塑大师罗丹有一次在创作一个雕塑人物时,将其雕刻得非常精美得一只手砍掉了。旁观者感到很惋惜,问他为什么。罗丹答道:就是因为这只手太精致了,破坏了作品的整体美。

  对于证券市场的基本大法也是如此,存在一个合理的结构问题。对有些不是本质性问题的处理还会有国家的相关政策相配套。

  改变了证券立法坐标体系

  《红周刊》:最近有舆论认为,“新《证券法》的出台乃至实施,对于中国证券市场具有革命性、划时代的意义”,您怎样理解这种提法?

  许健:我想这种观点是对的。革命性首先体现于,“老法”是一个限制性的法律体系,“新法”则是一个全方位调整各种关系的新的法律体系,它建立了新的市场秩序。革命性还体现于,“老法”出台于“亚洲金融风暴”时期,那时的证券市场处于“孤岛”发展模式。现在市场规模扩大了,很多当时的规定束缚了市场进一步发展。因此,“新法”对五大问题、六大条款进行了修订。它的修订代表了一个时代的结束,标志着整个证券立法坐标体系的改变。

  “老法”那些限制性条款形成了一个具在局限性的立法体系,它的修订代表了一个时代的结束,也标志着整个证券立法体系坐标体系的改变,开始了证券立法的新时代。从大背景而言,则是体现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国九条”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思路的。

  总之,法律制度和框架的有效性体现出来是长期的,时间越长,越能体现它的好处和优点,新的证券将对市场的稳定和发展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对此我坚信不移。■

  人物简介

  许健:

  经济学博士、研究员,先后人民银行和全国人大财经委工作,现任财经委调研室副主任,《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组组长。参与主持了《政府采购法》、《中小企业促进法》、《证券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制定。研究方向为宏观经济、金融、财政等,著有《中国经济转轨中的货币控制》等八部专著,并发表学术论文数百万字。

  来源:《证券市场红周刊》

(责任编辑: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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