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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经济利益关系出现新特征 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
 BUSINESS.SOHU.COM   时间:2005年11月07日15:26   来源:上海万得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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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进社会和谐是我国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必要条件,协调经济利益关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江苏经济利益关系也不断调整,经济利益格局发生了显著变化,提高了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但也应看到,当前经济利益关系仍不够和谐,影响到经济效率、社会稳定和发展活力,对江苏率先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率先构建和谐社会构成了不容忽视的困难和挑战。

    一、转型与调整:江苏经济利益关系的新特征

    经济利益关系是一个多维的、有机的系统,个人、企业、部门、地区等各种经济利益关系体系的多层次耦合和有机整合,形成了整个社会的经济利益关系体系。进入新世纪,江苏迈进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正处于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期,正处于国际公认的1000-3000美元的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也正处于全面调整利益关系的关键时期。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改革的深化,经济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出现了一些新特征:

    1、经济利益主体多元化。由于积极发展多种经济成份,江苏已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存、在市场竞争中共同发展的多元所有制结构。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资本所有者、中介组织人员以及民营经济、“三资企业”中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新的经济利益主体大量出现。

    2、经济利益来源多样化。经济增长提供了多样化的利益来源,不仅有工资、奖金、各种津贴等货币收入,存款得息、股票红利、资本利润、不动产租金等财产性收入,甚至还有因体制改革渐进性而滋生的、一些人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利获得的“寻租”收入等。与此相适应,实现经济利益所采取的手段即方式、方法也出现多样化。

    3、经济利益表达公开化。利益表达实质是把利益主体的态度、意见转变为向社会、向国家表示要求的方式。利益表达渠道的公开化能够减缓利益冲突对社会的动荡,有利于做到决策的科学化和利益协调的有效性。随着自我意识日益强化,越来越多的利益主体通过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各种公共舆论媒介甚至采取直接行动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

    4、经济利益差距扩大化。由于各经济利益主体内在和外在的条件不同,因此,其利益的实现程度不同,形成不同经济利益主体的利益差别,并且利益差距有扩大的趋向。如富有群体和贫困群体分层加剧;一部分人从改革中获得巨大收益,一部分人却承担改革成本等。利益性矛盾的日渐增多、摩擦加剧,不利于培育平衡稳定的社会阶层结构。

    二、和谐与矛盾:江苏经济利益关系的现状

    1、分配格局方面。经济增长的成果最终要在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即国家、企业和居民个人三者之间进行分配。随着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传统体制下“平均主义”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已发生根本性变化,总体上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效率提高。但收入分配机制仍未解决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初次分配重效率、再分配重公平的原则还体现不足。

    (1)居民富裕程度不断提高,但收入增速低于经济增速。1998-2004年,江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年实际递增8.7%、5.1%,均低于人均生产总值11.1%的年均增速;城乡年人均收入相当于人均GDP的比例由1998年的60.1%、33.7%持续下降至50.3%、22.8%。居民收入结构不合理。2004年,城镇居民收入中工薪收入占65.5%,经营净收入仅占7.2%;农村居民收入中家庭经营收入占到42.5%。城乡还有相当数量的贫困人口。全省年人均纯收入在1500元以下的低收入农户约有310万人。与先进地区相比,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相当于浙江、广东、福建的72.1%、76.9%和93.8%,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相当于浙江的80.0%。

    (2)再分配作用有所增强,但调节手段和功能不足。GDP的分配按分配内容与生产活动有无关系,可以分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1]。近年来,转移支付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有所增强,如不断加大社会保障支出、对农民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全面实施农村低保试点等,但再分配机制仍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一是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不力。未能建立有效的收入监督及控制机制,加上税制问题,使得高收入者或逃税或征徼不到位,导致低收入群体的实际税赋高于高收入群体。二是医疗保障、住房福利等转移支付制度明显向高收入群体倾斜。低收入者对社会资源的支配能力低,受教育不足,社会保障缺乏。很多福利事实上只能提供给城镇居民,农民无法享受。在城镇居民内部,掌握福利资源的单位或部门更容易获益。三是在财政支出结构中居民收入的比重低。2004年,全省地方一般预算支出中社会保障支出仅占3.5%,而在上世纪90年代美国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为30%,德国则达到50%左右。

    (3)贸易规模迅速扩大,但增值水平及分配效益低。国内生产活动创造的经济总量,通过在国内与国外之间的分配,即GDP加上来自国外的要素净收入,得到国民总收入(GNI)。因国外来江苏的投资大于江苏对境外的投资,江苏对外支付的要素收入大于从国外获得的要素收入。江苏贸易规模很大,但贸易结构和创利能力不尽合理,对国民财富增长的贡献有限。2004年来料加工及进料加工占进口总额的57.2%、出口总额的65%,真正在国内增值的部分较少。出口产品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大量的出口产品采用贴牌或是委托加工的方式生产,高附加值产品出口主要的市场、营销渠道都掌握在外方手中,不利于在利益分配中占据有利地位。

    2、居民生活方面。近年来,江苏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核心内容,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显著提高。1998-200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5765元增至10482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3270元增至4754元。与此同时,由于推行“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非公有经济快速发展、地区经济不均衡发展、人力资本投资收益不同,加之靠资源垄断产生高收入、靠假冒伪劣获得非法收入、靠设租寻租等腐败行为产生“黑色”、“灰色”收入等现象的普遍存在,不同阶层的收入差距还在扩大。

    (1)居民整体收入差距扩大,城镇扩大的程度和速度快于农村。近年来,江苏基尼系数基本呈走高态势(见表5),2004年为0.3655,比2000年上升0.0121;城、乡居民基尼系数分别为0.3580、0.3375,上升0.068、0.0194。根据收入分配变动“先上升后下降”的“倒U假设”,现阶段江苏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符合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正处在倒U型曲线的上升通道。与世界上收入分配差距居前列的国家相比,江苏的基尼系数低于俄罗斯(1998年,0.487)、美国(2001年,0.466)、巴西(1997年,0.591)等国。

    (2)城乡内部收入差距扩大,居民生活水平相差很大。在城乡二元经济分割突出的经济社会背景下,城镇与农村的收入差距问题具有各自相对的独立性。2004年,江苏城镇居民最高组与最低组(按七等份分组)收入之比达10.7:1;农村居民高低收入组(按五等份分组)纯收入之比为5.9:1;61.6%的城镇家庭和57.6%的农民家庭收入水平在平均水平之下。受经济社会发展及改革推进的特殊影响,城镇收入差距变动的特殊性较强。表1显示,2000年以来,全省城镇居民收入增速随收入水平呈阶梯式增长,最高组与最低组(按七等份分组)收入分别年均增长18.7%、0.0%,出现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的马太效应,收入之差由12178元扩大到26912元,收入之比由5.4:1扩大到10.7:1。收入日益向高收入群体集中,占城镇居民20%的高收入群体获得城镇全部可支配收入的38.3%。伴随收入的增加,城镇各收入组的恩格尔系数逐步下降,最高收入组为28.0%,远低于最低收入组的52.4%。经济增长成果过多地流向富人,使得大量社会成员的消费能力受限,造成消费率低徊和内需拉动力的削弱。表1:不同阶层城镇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单位:元、%)

    分组                                收入                            2004年恩格尔系数
                      2004年             2000年   2001-2004年年递增
    最低收入组       2771.82            2771.10    0.0                              52.4
    低收入组         4450.61            3843.77    3.7                              48.1
    中等偏下组       6247.94            4929.73    6.1                              47.4
    中等收入组       8788.55            6349.98    8.5                              43.7
    中等偏上组      12294.75            8229.57   10.6                              41.0
    高收入组        17331.83           10790.69   12.6                              36.5
    最高收入组      29684.13           14949.09   18.7                              28.0
    最高组-最低组   26912.31           12177.99      -                              24.4
    最高组/最低组       10.7                5.4      -                                 -

    (3)行业收入差距扩大,垄断性行业、科技含量高行业和新兴产业收入居前。近年来,江苏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呈现出明显的扩大趋势。从行业门类看,1998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最高行业与最低行业之比为2.25∶1,相差7182元;2004年上升为4.56∶1,相差28695元;行业大类差距更大,2004年为6.84∶1,相差41215元。由于未考虑各行业的福利,工资收入差距可能还低估了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行业职工之间收入差距较大,对经济资源在产业间的优化配置、对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带来负面影响。表2显示,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金融、交通运输邮电等垄断性行业的收入长期较高;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科技含量高的行业、新兴产业收入也位居前列;而依靠财政补助的农林牧渔等基础性行业和住宿和餐饮、批发和零售、建筑、制造等竞争较充分的、传统的劳动密集型行业收入普遍较低。表2:分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004年)

    前5位                            行业门类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行业大类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6754                 航空运输业              48268
    2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9653               其他金融活动              40624
    3                                  金融业              29256   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38586
    4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28124                     证券业              38067
    5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5400                 新闻出版业              35994
    后5位                            行业门类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行业大类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                                  制造业              15146     农、林、牧、渔业服务业              11221
    2                                  建筑业              14697                     畜牧业               8785
    3                            批发和零售业              14027                       渔业               7982
    4                            住宿和餐饮业              13595                       林业               7434
    5                        农、林、牧、渔业               8059                       农业               7053
    收入差距                     高低行业之差              28695               高低行业之差              41215
                                 高低行业之比               4.56               高低行业之比               6.84

    (4)不同经济类型单位收入差距扩大,国有单位职工收入最高。在市场竞争和企业转制过程中,江苏不同经济类型单位职工收入存在着明显的差距。由表3可见,1998年以前,在不同经济类型单位中,城镇集体单位因绝大多数生产要素初始占有水平低,职工收入最低,其他单位(主要是“三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最高,国有单位居中。其后,国有单位职工收入开始高于其他单位,且与城镇集体单位的工资收入差距逐渐扩大。国有、城镇集体、其他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之比1985年为1.19∶1∶1.22,2004年为1.84:1:1.44。但如考虑国有单位职工正在改革且未完善的住房、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福利待遇,考虑“三资”企业工作强度大、风险大等因素,不同所有制职工在单位得到的报酬差别并不象货币工资反映的那样大。表3:不同经济类型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2004年)

    年份                                 职工年平均工资(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之比
                       全部职工             国有单位   城镇集体单位   其他单位   国有单位   城镇集体单位   其他单位
    1985                   1135                 1211           1015       1237       1.19              1       1.22
    1990                   2129                 2331           1776       2444       1.31              1       1.38
    1995                   5943                 6441           4621       7137       1.39              1       1.54
    1996                   6603                 7186           4990       7740       1.44              1       1.55
    1997                   7108                 7745           5183       8376       1.49              1       1.62
    1998                   8256                 8872           6033       8867       1.47              1       1.47
    1999                   9171                 9855           6452       9763       1.53              1       1.51
    2000                  10299                11109           6962      10698       1.60              1       1.54
    2001                  11842                12917           7543      11790       1.71              1       1.56
    2002                  13509                15030           8638      12633       1.74              1       1.46
    2003                  15712                17502           9836      14656       1.78              1       1.49
    2004                  18202                20876          11350      16346       1.84              1       1.44

    (5)区域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公共服务水平不均衡。江苏区域发展不协调,区域居民收入也呈由南向北递减态势。2004年,苏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514元,高出苏北3398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6544元,高出苏北2638元。苏南、苏中、苏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由2000年的1.27:1.10:1扩大到2004年的1.37:1.12:1;农民人均纯收入之比由1.50:1.14:1扩大到1.68:1.22:1,形成强者愈富、弱者愈穷的局面。从13个省辖市看,除南通以外,长江以北7个省辖市的城、乡居民收入均在全省平均水平之下。13个市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低之比由2000年的2.01:1扩大到2004年的2.27:1,绝对差距从4657元扩大到8073元;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低之比由2.11:1扩大到2.16:1,绝对差距从2876元扩大到4029元(见表4)。由于地方财力不足和负债严重,苏北地区县乡财政在基础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农村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的保障能力较弱。表4: 三大区域及13个省辖市居民收入比较

    地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地区   农民人均纯收入(元)
                                      2004年   2000年                           2004年   2000年
    苏州                               14451     9274                   苏州     7503   5473
    无锡                               13588     8603                   无锡     7115   5256
    常州                               12868     8540                   常州     6235   4430
    南京                               11602     8233                   南京     5533   4062
    南通                               10937     7911                   镇江     5306   3710
    镇江                               10858     7170                   南通     4929   4042
    扬州                                9851     6734                   扬州     4677   3464
    徐州                                9840     7147                   泰州     4574   3230
    泰州                                9695     7005                   盐城     4451   3554
    盐城                                9362     6494                   徐州     4021   3445
    连云港                              8872     6456                   淮安     3701   2597
    淮安                                8209     6117                 连云港     3501   3019
    宿迁                                6378     4617                   宿迁     3474   2886
    最高-最低                           8073     4657              最高-最低     4029   2876
    最高/最低                           2.27     2.01              最高/最低     2.16   2.11
    苏南                               12514     8406                   苏南     6544   4693
    苏中                               10195     7278                   苏中     4765   3577
    苏北                                9116     6611                   苏北     3906   3132
    全省                               10482     6800                   全省     4754   3595

    3、城乡发展方面。近年来,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江苏将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着力扭转计划经济时期的“城乡分治”和“重工轻农”、“重城轻乡”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推动了农业的发展、农村的进步和农民利益的改善。2004年,全省城乡人均收入之比为2.20:1,低于3.21:1的全国平均水平,保持全国最小。城镇化水平为48.2%,比2000年上升6.7个百分点。特别是从2003年起推行的农村“五件实事”显著改善了农村的基础设施条件和生产生活环境。但由于目前江苏还处在工业化中期阶段,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转化机制尚未建立,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仍很明显。

    (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消费水平差距更大。由于农村经济发展基础薄弱,利用的资源很少,劳动生产率难以提高,农民收入增长缓慢。1980年以来,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差距有8年缩小17年扩大,且扩大期依次延长。1998-2004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实际递增8.7%,比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3.6个百分点;城、乡居民收入的绝对差距由2495元持续扩大到5728元;相对差距由1.78:1持续扩大到2.20:1(见表5)。城乡居民之间这样大的收入差距在世界各国中极为少见(据国际劳工组织发表的1995年36个国家的资料,绝大多数国家城乡人均收入比例都小于1.6)。若考虑到农民的实物性收入、扩大再生产支出和城市居民的福利性收益,城乡实际差距更大。与此同时,城乡居民消费水平的差距也渐趋拉大,且差距较收入差距犹甚。1998-2004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与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绝对差距由2553元扩大到4297元;相对差距由2.09:1扩大到2.40:1。表5:江苏城乡居民收入及消费差距

    指标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绝对额(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6017.9   6538.2   6800.2   7375.1   8177.7     9263   10482
                           农民人均纯收入             3376.8   3495.2   3595.1   3784.7   3995.6     4239    4754
    增长(%)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4     10.2        4      8.3     12.7     12.3     8.7
                           农民人均纯收入                4.5      5.3      3.5        4      5.9      5.2     7.2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               1.78     1.87     1.89     1.95     2.05     2.19     2.20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2.09     2.18     2.28     2.33      2.3      2.5      2.4
    基尼系数                          城镇                               0.2900   0.3090   0.3160   0.3460   0.3580
                                      农村                               0.3181   0.3185   0.3271   0.3479   0.3375
                                    全社会                               0.3534   0.3616   0.3581   0.3704   0.3655

    (2)城乡社会发展差距扩大,农村教育、保障和医疗等严重滞后。农村社会事业发展长期滞后。一是义务教育投入严重不足、优秀教师外流、教师队伍素质偏低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教育的发展。2002年全省城镇、农村初中生均财政投入分别为1809元、941元,居全国第5、18;城镇、农村小学生均投入分别为1516元、1011元,居全国第3、12。农村劳动力受教育程度明显低于城市。2004年农村劳动力中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14.8%。一些农村劳动力缺少就业必需的技能、技术,限制了向城市转移的领域。二是城镇的保障制度已基本建立,但农村的保障制度还没有真正起步。农村的低收入保障和养老保障水平低下,增强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使土地流转难以实现,土地的规模效益得不到提高。三是农村医疗资源配置不足。全省医疗机构床位数中农村卫生院仅占24%,医疗机构固定资产总额中社区医院及乡镇医院仅占15%,拥有高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中基层医院仅占12%。农村乡镇卫生院技术水平较低,人员素质不高,难以有效满足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4、社会事业方面。近年来,江苏更加重视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加快实施科教兴省、人才强省主体战略,各项社会事业取得显著进步。2004年末全省城镇失业登记率为3.9%,近3年来首次回落到4%以下。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上升到1.30%,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上升到66.3%。卫生服务体系健全率为77.1%。城镇劳动保障三大保险各自覆盖面为92.1%,城镇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实现应保尽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为71.9%,居全国最高。但社会发展还滞后于经济的发展,社会领域的不公平问题仍然存在。

    (1)就业压力大,就业机会不均等。社会成员的充分就业要求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工作的社会成员都能获得就业机会。随着劳动生产率和资本有机构成提高,江苏经济的快速增长并未同时带来就业的相应扩大。在人口再生产的惯性作用下,劳动适龄人口持续增长,今后2-3年每年就业缺口达10-20万人,如虑及供需不吻合和50-70万需要转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等因素,就业压力更大。除受劳动力供需关系、技术进步状况、经济结构情况等经济因素影响外,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户籍等社会制度性障碍和相关的就业政策限制着劳动力流动,农村居民的就业机会相比城市居民少得多。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市场环境下,农民工在就业市场上处于弱势,在劳动权益、享受城市公共服务的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方面存在许多突出问题。

    (2)社会保障压力大,保障水平不平衡。几种主要的社会保险制度覆盖面仍然较窄,城乡、地区、行业之间保障水平不平衡,对低收入阶层、农村居民、城市失业人口等缺乏有效的保障,与缩小社会成员生活质量差异的社会保障宗旨还有较大的实质差距。目前已建立的农村特困人群低保体系标准低、范围窄。2003年苏南、苏中、苏北农村人均低保线换算成月标准分别为100-125元、67-100元和50-67元,远低于三地城镇的月低保线(分别为200-260元、180-200元、130-156元)。医保覆盖面不够宽,水平低。2004年城镇私营个体就业人员中参加医疗保险的仅占38.3%。医保个人自付比例较高,大病保险和救助能力较弱。据2004年下半年居民患病就医费用结报比例调查,农村居民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报比例仅为18%,城市居民小病、慢性病、大病重症结报比例也仅分别为29.7%、22%、22.4%,其余都是个人承担。江苏在全国较早进入老龄化社会[2],其中有64.1%的老年人口在农村,养老问题非常严重。

    (3)教育发展差距突出,教育公平未得到根本保证。教育公平有利于实现更大程度上的公平,在受教育程度上的分化将会更多、更直接地体现到劳动者在收入分配和财富积累上的差距上去[3]。当前,教育制度的最大缺陷在于二元分割性,即农村教育和城市教育的差别以及重点学校和普通学校的差别。教育的不公平,既有教育机会的不均等,有受教育权利的不均等,也有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均等。强势群体绝对占有优质教育资源,全省重点中学学生中干部、知识分子和高收入家庭子女占到七成以上,弱势群体接受优质教育的机会比较少,经济困难家庭子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流动人口子女等就学困难。据2005年3月省农调局和省城调局教育问题专题调查,苏北有56.2%的农民家庭觉得大学上不起,有25.2%觉得高中也上不起;据日前省关工委调查统计,全省共有外来务工人员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子女近50万人,民办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普遍较差,有2/3的学校未经批准,教育质量难以保证。城乡间、区域间、校际间师资队伍素质、教育设施设备、课程科目开设、活动实践场所等各项教育资源差别明显。2004年苏北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仅为48.7%,低于苏南达49.3个百分点。

    (4)“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突出,医疗公平度不够。在医疗保险制度和药品定价机制不完善、医疗机构改革不到位等因素综合作用下,城乡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日渐突出,反映强烈。据2005年4月省农调局、省城调局对无锡、泰州、盐城、淮安(各市附一县)城乡居民家庭医疗负担的专项调查,有近六成(59%)的城镇居民家庭认为“看病难”,其中有74.6%因经济困难因素导致看病难,列各因素之首;有92.8%的城市居民、84%的农户认为“看病贵”;城镇有11%的家庭、农村有47.9%的家庭有人患病而不能就诊,无奈只有“小病拖、大病扛、重病等”;一些长期下岗失业者、困难企业职工和无工作能力、无收入来源、无赡养的“三无”低保家庭无力参加医保,有34%的城镇居民家庭无任何医保制度惠及,约有三成的城市低保户、四成的农村低保户是因病致贫。

    5、改革调整方面。当前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江苏国有企业总改制面已达80%以上,市县以下国企改革已基本完成。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在全省经济总量、税收与就业岗位中均实现三分天下有其一。社会事业单位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投资、财税、金融等各项改革全面推进。由于改革的过程是对利益分配格局进行调整的过程,不同社会阶层和成员在改革中必然有损益之分及获益大小之别。

    (1)部分群体利益受影响,弱势群体数量增加。一般来说,帕累托改革[4]在现实中很难达到,即使在特定时期、特定条件下达到或近似达到也很难持续下去。因此,绝大多数改革都是"非帕累托改革",即改革使至少一个人受益但同时至少另一个人受损,利益受损成为改革过程中的必然现象。在改革中,一部分群体的利益受到影响,弱势程度加剧,规模不断增大,且由于缺乏基本权利保障和有效的利益表达手段,在利益诉求和利益表达中处于弱势地位, 因其利益受侵害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多,成为引发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关键性因素。如一些城镇产业工人在国企改制过程中下岗,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标准偏低、兑现承诺不到位,一些失地农民陷于"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生活无着困境。据对1998年以来土地被征农户的调查,43.5%的失地补偿安置低于法定标准,政府承诺安排农转非与就业以及养老、医疗保险还没有完全实现。

    (2)承担改革成本存在不足,平民群体承担较多。从理论上讲,改革成本应由改革收益者承担。而从目前收入分配现状看,改革的受损者承担了过多的改革成本。表现在:长期采取的城市偏向政策使城市居民较多获取了改革收益,较少地承担改革成本;工人阶层、农民阶层承担的改革成本较多,获得的改革收益较少,个体劳动者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企业经营管理者阶层、"三资"企业中的高级管理者阶层等获得的改革收益更多,承担的改革成本相对较少;一些拥有权力、出身及社会关系的特殊人群在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双轨制、90年代初的房地产热和金融无序以及近年企业转制等社会转型中获得了超常的改革收益,平民群体因社会政治地位低微,只能充当改革成本的主要承担者。

    三、思考与举措:江苏经济利益关系的进一步调整

    江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已步入关键阶段。但目前小康进程与共享利益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必须在把经济增长作为优先目标的必要条件下,统筹兼顾协调好各个社会阶层的经济利益,努力使更多的人在经济增长中受益,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1、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在更高层次上统筹发展,打造实现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以经济体制和增长方式的两大根本转变为主要契机,统摄各种经济关系与利益关系的转变与调整。把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经营转变。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完善扶贫济困、地区倾斜和产业优惠等政策,不仅重视经济增长指标,而且重视人文、资源、环境和社会发展指标,更加注重社会发展、城乡统筹发展、区域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和外向型经济发展,在更高水平上协调发展。

    2、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促进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确立实现协调发展的基本方针。探索建立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协调的机制,以体制改革作为系统动力,推动各种经济关系、利益关系的全面调整。建立和完善利益补偿机制,对改革中形成的弱势群体采取合理合适的利益补偿,注重提高利益受损主体的素质和竞争力。贯彻效益优先原则,加大“三农”支持力度,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以产业结构为核心的经济结构调整,提高产业竞争力;以比较优势为基础促进区域间优势互补和经济互动,推动区域共同发展;推行高效、高附加值的出口战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3、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关心困难群众生产生活,丰富实现利益兼顾的分配构思。落实富民优先,健全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收入增长机制,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积极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重点是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形成“两头小、不悬殊,中间大、分层次”的新型收入分配格局。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初次分配上保障各竞争主体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充分释放其劳动积极性与创造性。强化政府再分配调节功能,对市场竞争及结果进行公平(利益)调节,把贫富、城乡、地区差距调控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之内。将“救助式”扶贫与“开发式”扶贫相结合,既加强对低收入者的直接救助与扶持,又注重增强其自我创业和自我致富的能力。

    4、加快社会事业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创新实现统筹和谐的发展格局。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扩大就业,积极鼓励创业,打通劳动力向高效率高收入行业转移的渠道,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劳动力市场公平竞争。深化社会事业改革,增加社会事业投入,促进社会事业均衡发展,优化社会事业布局重点向苏北地区、向农村地区倾斜,重点完善农村教育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优先发展教育事业,保障困难群体受教育权利,以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切实解决城乡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保障人人享受基本医疗卫生保健。加快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扩大保障覆盖面和提高保障水平,增强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

    5、全面推进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实现全面小康的制度保障。坚持以人为本的改革观,把给广大中低收入群体提供更多、更有效的机会和途径去争取利益作为改革措施推行的重点,尽快建立利益表达和利益诉求的有效机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消除权力参与社会资源配置过程。以城乡配套改革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机制,加快推进城乡户籍管理、土地管理、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各项改革。加强政府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服务型政府。

    注: [1]初次分配是在直接的生产流通过程中实现的,按照“效率原则”进行,政府、企业和个人获得生产所得的份额。由于社会成员的客观差异和初始条件的不同,初次分配会导致不平等。再分配一般是国家通过各种财政税收、福利保障政策来调节社会成员的收入分配关系,以校正市场分配的“失误”,保持社会的公平。

    [2]据2000年“五普”资料,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为8.76%,比全国比重高1.8个百分点。

    [3]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在制约贫富差距上具有不同作用:基础教育是一种非选择性的教育,是最为重要的平等化因素;高等教育是一种选择性的教育,“高等教育的发展对于获得收入和积累财富的能力所产生的影响,最终可能证明是加剧了财产分配的不平等”(参见[英]米德著:《效率、公平与产权》)。

    [4]根据改革对物质利益关系调整的结果,学术界把改革的推进方式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改革使至少一个人受益而没有使任何人受损,通常称为“帕累托改革”;另一种类型是改革使至少一个人受益但同时至少另一个人受损,被称为“非帕累托改革”(盛洪.中国的过渡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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