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正在研究制订
    北京消息 去年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清出各类资产损失3521.2亿元,而企业应收款项的呆坏账损失约占资产损失总额的40%。 这是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日前在中央企业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和处理工作经验交流会上透露的。
    去年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清出各类资产损失,其中许多已经形成事实上的资产损失,也有不少还未形成事实上的资产损失。
    李荣融指出,从这些资产损失的构成情况看,主要有三部分,第一是企业应收款项的呆坏账损失,约占资产损失总额的40%;第二是企业因实物资产管理不善发生资产盘亏、毁损报废以及技术淘汰等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约占30%;第三是企业因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对外投资监管不力等造成的各类投资损失,约占15%。
    李荣融对资产损失中可追索部分算了笔账。他认为,如果追索措施得力,有相当一部分是可以收回的。如果按照可收回20%到30%计算,总额可达800到900亿元。他要求,中央企业必须高度重视不良资产的清理和追索工作。
    据悉,国资委要求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出工作时间表,并提出各企业必须在2006年底前完成清产核资账销案存和转为减值准备基数不良资产清理的工作目标。对于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工作不得力的企业,国资委将采取措施统一委托给有关国有专业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处理。
    李荣融同时指出,要从三个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减少不良资产的产生。
    首先要加强财务资金管理,提高集团公司的控制力。要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控制力,尤其是要加强集团财务的集中管理。
    其次,要加强风险防范,提高监控能力。对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进行严格的控制和规范管理,中央企业一律不得违反国家禁令开展高风险业务或超范围经营。
    最后,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减少决策失误。
    李荣融还表示,要建立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这是完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的重要基础,也是防范和减少资产损失的重要手段。通过建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在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按照企业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处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以达到防范和减少资产损失发生的目的。
    据悉,目前,国资委正在组织力量研究制订《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督促和指导企业规范不良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和相应处罚,建立起不良资产管理的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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