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同时声明:中国不受《公约》第66条第2款的约束。自此,中国已经正式成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这一行动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 近日,新华社记者就公约的若干重要问题专访了监察部负责人。据称,截至2005年9月,已有33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公约将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
关于公约内容
追回财产缔约国应合作
监察部负责人介绍,公约确立了反腐败的五个机制。第一,预防机制。公约认为预防是有效遏止腐败的基础,并提出了若干措施。第二,刑事定罪和执法机制。对腐败的制裁,除刑事定罪外,还包括取消任职资格、没收非法所得等,以及保护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对因腐败而受到损害的人员或实体予以赔偿或补偿等。第三,国际合作机制,包括引渡、司法协助、执法合作等。第四,资产追回机制,包括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的转移、直接追回财产、通过国际合作追回财产、资产的返还和处置等。这是本公约最引人关注的焦点之一。第五,履约监督机制。
加入公约意义
擒外逃贪官公约提供依据
监察部负责人表示,加入公约,对我国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有重要促进作用。加入公约也将为逐步解决我国查办涉外案件中的“调查取证难、人员引渡难、资金返还难”提供国际合作依据。腐败分子携巨款逃亡国(境)外后,由于各种原因,追逃工作非常艰难,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公约关于司法协助、引渡、资产追回等国际合作措施,为我们努力解决该问题提供了国际法基础。公约提出了打击私营机构腐败现象和国际商务中的贿赂行为,建立良好的商业惯例,允许将腐败视为撤销或废止合同、行政许可的依据,强化反洗钱和资金监控措施,承认腐败有受害人并允许其获得赔偿等。
起草《反洗钱法》
反洗钱震慑腐败行为
记者:我国已经加入公约,下一步工作有什么安排?
监察部负责人:加入该公约后,为使我国法律制度与该公约相衔接,还有大量工作要做,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任务将会非常艰巨。公约规定的一些内容涉及我国重要法律的起草和修改,对此我们要积极慎重地认真研究,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相关工作。
记者:对于反洗钱工作下一步有什么打算?反洗钱对反腐败有什么作用?
监察部负责人:我国在人民银行成立了反洗钱监测中心,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并已取得了成效;根据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目前全国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正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反洗钱法》,监察部也是起草成员单位之一。相信通过《反洗钱法》,一方面,能够将我们目前关于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做法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明确下来;另一方面,也能与公约的相关规定衔接起来。
从反洗钱与反腐败工作的关系上说,反洗钱工作对反腐败工作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助于强化我们对腐败行为的发现机制,并能够起到震慑作用。(据新华社)
相关链接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六十六条
争端的解决
一、缔约国应当努力通过谈判解决与本公约的解释或者适用有关的争端。
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缔约国对于本公约的解释或者适用发生任何争端,在合理时间内不能通过谈判解决的,应当按其中一方请求交付仲裁。如果自请求交付仲裁之日起六个月内这些缔约国不能就仲裁安排达成协议,则其中任何一方均可以依照《国际法院规约》请求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三、各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者加入本公约时,均可以声明不受本条第二款的约束。对于作出此种保留的任何缔约国,其他缔约国也不受本条第二款的约束。
四、凡根据本条第三款作出保留的缔约国,均可以随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撤销该项保留。 (责任编辑:马明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