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机关事务工作协会副会长王元慎日前在全国机关事务工作协会三届一次常务理事会上透露,厅局级及以下的干部将可能取消专用公务车。(据11月9日《现代快报》报道)
公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要解决公车配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 本来,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省部级以上干部可以配备专用公用车,其他职务干部不专门配备公车,而只派公用车。因此严格地讲,公用专车是只有省部级以上干部才能享受的“待遇”,而不是厅局级及以下干部可以领取的“福利”。在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理论上,“待遇”与“福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待遇”只供少数人专享,“福利”则人人有份,未经合法程序,将少数人的“待遇”扩大到多数人而成为“福利”,其合法性大成问题。不少地方的一般干部如处长、副处长、科长均配有专车,其基本的逻辑出发点,就是把原本只具有“待遇”意义的专车当成了“福利”。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误区。
现行公车制度既已走入“福利误区”,公车改革就应当走出这个“福利误区”,否则就有“换汤不换药”之嫌。然而,按照一些设计者的货币化改革方案,取消厅局级及以下干部专车后,将按干部级别高低发放相应档次的交通补助(如一般科员每月300-500元,处级干部每月1300-1800元,局级干部每月2500-3000元),或按相应优惠额度将公车“卖”给干部,其实都相当于还是把公车作为一种“福利”在干部中进行分配,与按级别高低给干部配备不同档次的专车并无根本的不同。
公车改革不但是一个涉及到许多人既得利益的敏感问题,同时也一个关系到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需要主持者拿出勇气和智慧,广泛吸收群众的参与,积极筹措,大胆推进。但无论有多么艰难,公车改革也无法回避现存的“福利误区”,只有走出“福利误区”,公车改革才算实践了“改革”的真义。 (责任编辑: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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