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人士畅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
股权激励营造多赢局面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昨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予以规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就此,记者采访的部分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意见》将会带来积极的市场效应。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在采访中表示,《意见》解决了上市公司管理层在分配机制方面的渠道问题。《意见》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前在股权激励方面做的不规范的地方加以规范,完善上市公司管理机制,促使上市公司建立更好的治理结构,使管理层、控股股东、投资者之间的利益更加规范和平衡。未来管理层有两个角色,一个是管理者,一个是股东,这样在公司的运营上就会同时兼顾公司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为整个股改都形成比较均衡的规范依托,为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提供保障。
申银万国分析师蒋健蓉指出,《意见》是与股改相结合的配套措施,将会带来积极的市场效应,提高未股改公司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会使得上市公司股改与市场结合得更加紧密,也会逐步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对市场有长期意义。
在肯定《意见》对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积极作用之后,业内人士也纷纷提出了完善《意见》的建议。
赵锡军提出了五方面建议:一是要参考国际做法;二是要注意公司之间的差异性,在具体操作时要切实考虑公司的现实情况;三是在激励方面,要保证股东付出的代价和股东得到的利益之间的平衡;四是在激励数量方面,大公司和小公司如何体现差异性;五是对于国有控股公司,在进行股权激励时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
蒋健蓉则表示,通读《意见》后,认为《意见》比较全面和具体,但有几点需要注意:一是对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来源方面,《意见》与新《公司法》有出入,《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同种类股票总额的10%”,而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二是账户设置问题,《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为激励对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或指定由证券交易所监控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但这个账户是集体账户还是个人账户不是很明确。
(责任编辑:陈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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