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的“前世今生”
所谓“遗产税”,就是对死者留下的遗产进行征税,遗产的涵盖范围不仅仅是现金与存款,还包括房产、厂房设施等固定资产,在国外也叫“死亡税”。目前,全世界大约有2/3的国家和地区征收这种税。 国外遗产税的征收对象只是少数高收入阶层的人,所课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也非常小。在美国,每年去世的人中只有2%的人被征了遗产税。
遗产税最早产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出于筹措军费的需要,埃及法老胡夫开征了遗产税。近代意义上的遗产税始于1598年的荷兰,继荷兰之后,英国于1694年、法国于1703年、意大利于1862年、日本于1905年、德国于1906年、美国于1916年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
我国早在北洋政府时期就开征过遗产税。1938年10月,当时的国民政府颁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并于1940年7月1日正式开征。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要开征的14个税种,其中就包括遗产税。但限于当时的条件,后来此税种并没有正式开征,始终“沉”在水底。
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将遗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而后,遗产税的开征又被写入《国家“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里面。2000年前后,有不止一位政府高官在公开场合谈及,要通过开征遗产税等一系列税收政策增强税收杠杆功能。(张培娟)
世界各国为何纷纷停征遗产税
最早起源于欧洲的遗产税(国外也叫“死亡税”)近几十年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纷纷停征,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意大利相继停征遗产税。最近又有媒体报道美国由共和党控制的美国国会众议院以272对162票通过一项法案,旨在从2010年起彻底废除联邦房地产遗产税。
为什么有如此长久历史的遗产税,会在众多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停止征收或是准备停止?
遗产税并未真正有效提高财政收入
据美国《时代周刊》统计,美国截至1999年不动产的遗产税只增加了278亿美元,而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的遗产税的数量在全部联邦收入中的百分比不断下降,而人均财富却在惊人地增长。纳税人通过各种手段逃避缴纳遗产税,同时改变了原有的经营行业,这使得这些国家和地区原有的一些高税种的行业的税源收入大大缩水。同时,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学家分析认为,遗产税减少了人们储蓄和投资的动力。
不利于吸引大量的投资和人才流入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遗产税的课税对象有不同的分类,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对不定居于本国(或地区)的个人拥有的位于本国(或地区)的全部财产、当其死亡时也要征收遗产税或继承税。这种征收的办法,并没有鼓励国外的投资者到该国或地区投资,促进其经济发展。同时投资人对所投资产没有安全感,常常以投机的心态从事经营活动。
遗产税的征收成本较高
遗产税是一种特殊的税种,其征收工作是偶发的、一次性的,而且征税面窄,对因发生死亡而转移或接受财产在一定数额以上的才征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又会根据遗产不同的数额划分不同的税率。这就需要投入较多的征税力量,需要设置征收遗产税的专门机构,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花费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对遗产税进行核实、评估和征收。在征税的成本较高情况下,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遗产税的收入却相对较低。(郑博文)
国外遗产税税率比较
美国
美国遗产税制属于总遗产税制,从1976年开始,美国将遗产税和赠予税合并;采用统一的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18%,最高税率为50%,后者适用于遗产额达到2500万美元以上的纳税人。另外,遗产额在60万美元以下者免征遗产税;而对于非居民,也要缴纳遗产税,但税率比居民优惠,最低税率为6%,最高税率为30%。
日本
日本对遗产的课税,采取继承税制,即根据各个继承遗产数额的多少课税,是典型的分遗产税制。对居民而言,不论其继承的遗产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都要对其遗产征税;对非居民,仅就其在日本继承的遗产承担纳税义务。日本继承税税率共分13个档次,从10%到70%。
意大利
意大利是实行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其征税方法是先按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然后再按不同亲属关系征收比例不一的继承税。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另一类是继承人或受赠人。对第一类纳税人统一采用第一种累进税率,对第二类纳税人则根据其与死者的亲疏关系采用不同累进税率。 (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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