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因此,《办法》必然会在证券市场产生一些影响。
上市机会将增多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时机是成熟的。在新的法律环境下,中小企业的上市机会将会增多。修订后的《证券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是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而修订前的《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为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创业投资企业多为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规定:中小企业标准为: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也各有中小企业标准。对照上述标准,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的,反而多为大中型企业。这与修订前《公司法》规定的最小股本总额有关。修订后的《证券法》施行后,中小企业上市比重将进一步提高。这就进一步拓展了创业投资企业的退出通道。《办法》的施行,要略迟于修订后的《证券法》。这实际上更能使前者的施行落到实处。
中关村创投企业将获先机
三板功能的拓展,将首先给中关村的创业投资企业带来机会。修订后的《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结合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做强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若干政策措施的会议纪要》要抓紧实施中关村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交易的试点的精神,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拓展功能,将指日可待。由于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的并非上市股票,而仅仅是挂牌股票,因此,它可以不受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条款的制约。此外,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要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健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为非公有制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创造条件。《办法》在此时出台,将有利于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组成部分的三板,发挥更好的作用。
融资渠道有望拓宽
《办法》的施行,有利于拓宽创业投资企业的融资渠道。《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因此,创业投资企业会积极向金融机构融资。此外,修订后的《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公司债券发行,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与当前发行公司债券的均为大型或特大型企业比,公司债券的发行门槛无疑已大为降低。是否会有一些信誉好的创业投资企业发行债券,我们可以拭目以待。
股票品种将更丰富
《办法》的施行,可能会丰富上市公司所发行股票的品种。《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所谓可转换的优先股,是指按约定条件可以转换成普通股的优先股。修订后《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不按持股比例分配,恐怕也只能是优先股。因此,《办法》被安排在修订后《公司法》施行后施行,应更合适一些。按《办法》的规定,一旦被投资企业上市,那么,就可能意味着上市公司已经发行了可转换优先股等股票品种。实际上,上市公司中已有优先股,如天目药业。含优先股公司如何股权分置改革,我们可予以关注。而将来上市的企业,含有优先股,对于推动股权融资方式的多样化,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 (责任编辑:陈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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