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沪深交易所均以备忘录的形式明确了股改中以股抵债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相关政策。市场预料,“以股抵债股改”将会相继出现。
股改应该不应该同时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我认为是应该的。 因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是一个顽疾,多年来屡清屡犯。股改中大股东要向公众股股东展示公司发展前景,要取得公众股股东的好感,要面临公众股股东对股改方案的表决,这就形成了对大股东的压力,形成了一个解决大股东占款的契机。如果股改通过了,但公司还存在严重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那这股改不有缺憾吗?
也有议论认为在股改中解决大股东占用资金问题不适宜。原因是备忘录中有“以股抵债的股份原则上应当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一定期间的市场价格为参考”这样的话。现在股改方案通过并实施,并不意味着股改的完成。真正完成要到所有股份全能流通时才算,那时的股价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价。这话不无道理。但备忘录中同时还有这样的话:“‘以股抵债’作为解决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措施,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行为,因此在定价时还应考虑纠正侵占过错的特殊性,并综合考虑包括社会公众股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等在内的各方面因素,同时参考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以股抵债股份估值报告,合理确定价格”。“不片面强调以每股净资产作为定价底线”。所以关键还是如何定价问题。
我认为在全面理解上述政策表述的基础上特别要考虑这样几点:一是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是一种犯罪行为,在成熟市场上是要判刑的。我国虽然目前法律还没有完善到这个地步,但占款的大股东应有负罪感;二是大股东占用了上市公司资金严重地影响了上市公司的发展,有的还把上市公司掏空退了市,现在只是加上同期的贷款利息,是不能挽回公司的损失的;三是以股抵债是没法的法,大股东本应借什么还什么,以股抵债本身就是对大股东的迁就与照顾。所以大股东在还款上是没有多少理可讲的,应该以负罪的心理来完成此事。这样是否可以这样定价,二级市场股价低于净资产值的可以以二级市场股价在一定时期的表现定价。二级市场股价高于净资产值的,可以以净资产值的一定折扣来定价。为什么要折扣?因为在股权分置条件下,流通股股东是多拿了不该拿的钱的,以净资产值定价就是用流通股股东的钱还大股东的账。总之定价要低于净资产才趋向合理。 (责任编辑:郭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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