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正在审议市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该条例明确规定,改革措施发生失误,未达到预期的效果,或者造成一定的损失,只要改革创新的方案符合程序规定,个人和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也不存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就可以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南方日报》2005年11月20日)
“宽容失败”新闻一出,立即引来热评无数,其中不乏叫好声,有评论称之为“再一次用令人耳目一新的公共政策创新,为中国战略机遇期的全面改革提供了典范案例”;
“深圳决心再次走到改革创新的前头……深圳打响改革攻坚战,既是深圳民众的愿望,对于全国的改革事业也具有重要示范价值”。
一部好的法律,正义性的要求姑且不论,就其文本自身的要求来说,它应该是刚性的、清晰的、准确的,任何人都不可以随意解释。然而在这部“宽容”的条例草案里,“改革”一词却是模糊的,它不是规范的法律用语。什么是改革?改革的边界在哪里?程序的正义在哪里?等等,法律最基本的“边界”在模糊的“改革”二字面前消遁于无形。因此我认为,“条例”本身,离法律的刚性和清晰要求还相距甚远,对它寄望过高未免一厢情愿。
是的,改革已经进入了最后的攻坚阶段。但众所周知,所谓的攻坚,并不在经济领域,而在社会领域和政治领域。此外还有能源、电信、土地等行政性垄断领域的改革,但这些方面的改革,地方有多大的空间,需要打一个问号。我倒是希望,深圳在这些方面的改革能够获得中央支持,成为新特区。更重要的是,要在决策程序上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改变目前“内部人决策”的封闭运作方式,探索出一条民主决策、公共决策的新制度。为此,如果“条例”要出台,就应该把“改革”二字换成标准的法律用语,可以用“公共决策”来置换;同时,应该对决策的民主程序进行法律上的规定。
在现有“内部人决策”的程序之下,我们许多所谓的改革缺乏的恰恰不是宽容失败,而是决策时对法律的敬畏、遵守和对改革失败的问责。如2000年3月,湖南省衡阳县以“工商体制改革”的名义,将50多名大中专毕业生分流,34名违规招收、调入的关系户人员,却堂而皇之地留了下来。还有许多地方的公车改革,也是集体决策,但走的都是“自利自肥”的道路。此外还有集体决策引进污染项目、贱卖国有资产等等。颇具意味的是,2005年度深圳绩效审计报告表明,政府经营项目亏损严重。已提交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这份报告披露:资金使用绩效低下、经营项目亏损严重、公共资源被违规占用和政府工程被层层转包等问题令人忧虑。(11月21日《南方都市报》)在更为宏观的层面上,根据世界银行的估计,“七五”到“九五”期间,中国投资决策失误率在30%左右,资金浪费损失大约在4000亿元到5000亿元。这还不包括大量的政府楼堂馆所和大型公共设施的建设。其中许多都是符合现有“内部人决策”的程序的,虽然许多并不合法。但我们却鲜见有人为此负责。
改革到了今天,提高公共决策的社会能见度比所谓的“宽容改革失败”重要一万倍。改革的社会能见度与改革的风险和成本成反比,社会能见度越大,风险越小,反之亦然。这已经为科学的理论和实践所证明——它就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布坎南的“民主决策边际效益最优理论”,不需要再“摸着石头过河”。在真正的民主决策体制下,改革的风险和成本已经为全体民众共同承担,根本不存在决策拍板者个人承担风险的问题。倒是传统、落后的“内部人决策”体制,好处由决策人享有,风险由全社会承担,往往导致“改革创新”的社会公共风险变得无穷大。 (责任编辑: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