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方案不可能平衡所有利益》这是11月21日《中国证券报》上一篇文章的题目。如果笔者的理解没有出错的话,这篇文章的题目还可以理解为“股改方案不可能平衡所有股东的利益”。
应该说这句话听起来很有些耳熟。 仔细想来,原来是在两年前招商银行(行情 - 留言)的那场“可转债风波”里,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说过类似的话。针对当时以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流通股股东所提出的修改再融资方案的要求,当时马蔚华表示,融资方案不可能兼顾所有股东的利益。虽然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最后招商银行减少了可转债的发行额度;但从当时招商银行的股东大会通过了100亿可转债发行计划议案的事实来看,当时马蔚华说出“融资方案不可能兼顾所有股东的利益”这句话来,其用意就是要牺牲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以至于在笔者的脑海里,大凡是要牺牲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时候,总会有人站出来说,某某方案不可能兼顾或平衡所有股东的利益关系。
这次站出来说这话的是两名记者同志。说来这两名记者同志也是有感而发。这一点从《所有利益》这篇文章的附标题“??写在科达机电(行情 - 留言)意外触礁之际 ”中我们就可以看得很清楚。也就是说,这篇文章是因为科达机电股改方案被否决了而写成的。从文章的内容来看,“股改方案不可能平衡所有利益”倒也没有明说是要牺牲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而更象是当一个“和事佬”的角色。比如文章引用了一位毫无代表性且不大明智的网友评论称“没那么简单!你们真以为不通过是好事吗?你们只是做了庄家的陪葬品而已。不是庄家在捣蛋,怎可能不过呢?真的不过,到最后受损失的还是小股东。别太当真,还是早点搞完股改实际一些。”又如,文章认为:在改革之初,由于清华同方(行情 - 留言)的被否,整个市场对可能的博弈失败是有准备的,但随着100多家公司各式各样的对价方案在日益明朗的大形势下呼啸而过,“双赢好过双输”也自然成了市场的主导思路。可见,在两位记者看来,股改方案通过就是“双赢”,而科达机电股改方案被否就是“双输”。由此可见,两位记者同志是不愿意看到科达机电股改方案被否决一幕发生的。为此,两位记者同志特提醒广大的投资者,股改方案不可能平衡所有股东利益。套用那个头脑不太清醒的网友的话来说,就是“别太当真,还是早点搞完股改实际一些。”或许这样还能达到“双赢”呢!
应该说,“股改方案不可能平衡所有股东利益”的观点无疑是正确的。在当前的股改中,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冲突是针锋相对的。给予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多一些,非流通股股东所得到的利益就会少一些,反之亦然。但让笔者难以理解的是,为什么不种“不可能平衡所有股东利益”的结果,总是要让流通股股东作出让步或者说总是要牺牲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呢?实际上,从两位记者所扮演的“和事佬”的角色来看,仍然还是要让流通股股东作出让步,说到底还是要牺牲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仿佛流通股股东作出了这个让步,股改方案通过了,两类股东就可以“双赢”了,没有通过就是“双输”。
本人很是怀疑两位记者的“输赢观”。因为事实已经非常清楚,股改方案的通过并不意味着“双赢”。从目前已经通过的100多家股改公司的方案来看,这些公司普遍推出的都是低对价方案,流通股股东根本就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流通股股东根本就难有“赢”字可言。而正是由于对价比例偏低的缘故,因此股改方案实施后,这些G股们也相应地遭到了市场的用脚投票,一大批的G股走出贴权的走势。实际上,这种走势不论是对流通股股东还是非流通股股东来说,同样是不能用“赢”字来形容的,称为“双输”倒是非常合适的。当然考虑到非流通股的成本低廉的原因,G股股价再低非流通股仍然有利可图。因此,至少从流通股股东的角度来说,是“输”定了的。所以,即便是股改方案通过了,对于流通股股东来说,是难有“一赢”的;能“赢”的只能是非流通股股东。而从股改方案被否决的情况来看,否决并不意味着“双输”,至少从流通股股东来说,这“双输”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一方面,不论是清华同方还是科达机电,在其股改方案被否决后,其股票价格并没有出现大幅下跌的走势,相反,其股价都有一定程度的上涨。另一方面,至少从目前看来可以回避股改方案实施后G股的贴权走势,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减少损失。此外,在原有股改方案被否决的情况下,股改公司要想在随后的再一次股改中,股改方案获得流通股股东的通过,非流通股股东理当相对调高对价支付的比例,如此一来,流通股股东可以获得比此前相对多一些的对价。也正因如此,股改方案被否决,对流通股股东来说何“输”之有?某些人之所以认为股改方案不通过是“双输”,实在是在谣言惑众,是对流通股股东的误导。其目的就是诱使流通股股东放弃自己应得的权益,而盲目地对那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的股改方案投赞成票。其用心何其毒也!
当然,股改方案只有同时获得流通股股东及非流通股股东的支持才能获得最后的通过。 问题是,在二者利益不一致的情况下,该如何调整二者的关系,并最终使得股改方案获得通过呢?目前的做法基本上就象两位记者“和事佬”那样,做流通股股东的工作,让流通股股东作出让步,笔者以为这种做法是有违股改精神,有违“国九条”指示精神的。“国九条”明确指出,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时,要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股改中,在流通股股东利益与非流通股股东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对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而不是牺牲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也正因如此,那种以“不可能平衡所有股东利益”为借口,动员流通股股东作出利益牺牲的言论,是不是应该抛到历史的垃圾堆里去呢? (责任编辑:陈晓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