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人士指出,三大原因导致《反垄断法》的"难产":没有具足够独立性权威性执法机构;《反垄断法》与行业法规很难协调;行政性垄断背后的深层因素一时难以解决(新华社11月20日 )。
笔者认为,分析人士所总结的三大原因,并非问题的根源,更不能说明这部关乎国家经济和群众利益的法律,为何从1994年开始起草到现在仍然无法出台。
我们需要"具有足够独立性权威性执法机构"来制定《反垄断法》,但是做出立法计划,成立一个组织绝非难事;"《反垄断法》与行业法规很难协调"是一个现实问题,但是问题在于现行的许多行业法规本身有问题,《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只要它出台以后,行业法规就应该"唯马首是瞻";至于"行政性垄断背后的深层因素",其中很多都属于需要《反垄断法》去解决的问题,如果能等到这些问题都解决以后再制定《反垄断法》,岂非本末倒置?
在笔者看来,《反垄断法》难产的真正障碍在于部门利益的争夺。
事实上,我们许多法律草案都是由相关政府部门或行业利益集团起草的,它们自然地带着浓厚的部门利益或行业利益。例如,破产法、公务员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证券法等不少法律草案大都由国务院法制办先行委托某一政府部门行使起草权,一些能够体现这个部门利益的条文就自然写进了法律草案。由于《反垄断法》承担着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职能,由此设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拥有很大权力,这个机构放到现有哪个政府部门,就意味着这个部门权力的强化。所以许多部门对制定《反垄断法》十分积极。如商务部从1994年起就开始了《反垄断法》的起草和调研工作,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早在积极运作。
此外,是一些既得利益部门有意无意的阻扰。目前我国在电力、电信、铁路等很多行业早已有了自己的法律法规,虽然这些法规针对本行业可能出现的垄断行为也做出了限制性规定,但是垄断行为仅靠行业监管部门和行业法律"老子管儿子"式的监管,效果不会好。所以从本质上讲,这些行业法规主要是在维护各自的利益。而《反垄断法》必然触及这些既得利益部门,其所遭遇的阻力可想而知。
在中国目前立法体制下,部门往往在立法中起着重要作用,甚至成为法律的起草者。这样,许多部门在参与立法时都会极力争取本部门利益的最大化,并努力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使部门利益合法化。正是部门的利益争夺不息,才导致中国的《反垄断法》迟迟不能出台。
市场经济带来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利益的分化,是不同利益主体的形成。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保持政府的超越性和公正性,就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反垄断法》恐怕还将难产下去,即使有一天做了"剖腹产",也将有失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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