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22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免征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6家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函》(新政办函〔2005〕172号)及《关于同意免征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的7家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函》(新政办函〔2005〕173号)。 函件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正处在重组关键时期,为使该公司重组成功,摆脱困境,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经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自治区地税局对公司控股的乌鲁木齐神内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啤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啤集团昌吉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啤集团霍城啤酒有限公司、阿拉山口啤酒花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啤酒集团阿克苏啤酒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给予免征2005年至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自治区国税局对公司及公司控股的新疆绿金啤酒花制品有限公司、新疆啤酒花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神内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啤酒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啤集团喀什啤酒有限公司、新疆绿新啤酒花制品有限公司、新疆啤酒集团奇台制麦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给予免征2005年至2006年度企业所税的照顾。
    特此公告。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