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于日前公布了《2006年焦炭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和申报程序》(以下简称《资质标准和申报程序》),对明年我国焦碳出口企业资质进行了规定。
《资质标准和申报程序》规定,生产企业应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标准》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满足年产量在60万吨以上、铸造焦企业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2004年焦炭出口供货在20万吨以上等条件; 流通企业应满足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近三年(2002至2004年)年均焦炭出口数量在12万吨以上或具有焦炭内贸经营范围,且2002至2004年年均出口供货在30万吨以上等条件。
分析人士指出,与2005年相比,2006年焦炭出口企业资质标准有所抬高,国家意在进一步减少焦碳出口。
海关统计,上半年我国焦碳出口量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0%,而价格却稳中有降。另据商务部有关人士介绍,2005年我国焦炭需求量预计可达到2.076亿吨,而产量估计可以达到2.2至2.3亿吨。产量、消费量对冲后,焦炭可富余约2000万吨,出口供给量充足。从产能和产量上分析,焦炭已满足当前市场需求。 (责任编辑:马明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