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陈其珏 责任编辑 夏峰
为配合股改的顺利推进,财政部日前出台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针对股改对价支付的会计处理作出明确安排,要求设置两大科目并分别对7种流通权取得方式作出具体规定。 业内人士表示,此举有助于解除股改企业的后顾之忧。
《规定》确定,企业应当设置“股权分置流通权”和“应付权证”科目,分别核算企业以各种方式支付对价取得的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流通权和企业为取得流通权而发行权证的价值。与此同时,企业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资产项目内单列“股权分置流通权”项目反映;应在流动负债项目内单列“应付权证”项目反映。对于以承诺方式或发行权证方式取得的非流通股的流通权,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说明承诺的具体内容;对于发行的认购权证或认沽权证,也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发行的认购权证或认沽权证的具体内容。
本月16日,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曾在北京召开的传达股改工作座谈会精神会议上表示,要在保持市场稳定的前提下,加快落实四大政策措施,其中之一就是推动制定股改对价支付的会计处理办法。
此外,《规定》还分别对7种流通权取得方式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对比较复杂的以发行认购权证方式取得的流通权和以发行认沽权证方式取得的流通权的会计处理作出细化安排。
在对取得流通权的非流通股份出售的会计处理上,《规定》确定,企业取得的流通权,平时不进行结转,一般也不计提减值准备,待取得流通权的非流通股出售时,再按出售的部分按比例予以结转。
“这项规定主要是为解决股改之后上市公司会计账目混乱的问题。”资深分析人士贺宛男昨告诉早报记者。在此前的股改过程中就有人提出疑问:股改企业在股改完成后如果支付对价,那么这部分支出应如何在会计账目中予以反映?是否需要列为净资产减值?另外,非流通股股东所获得的流通权又如何在会计账目中体现?是以当前的市值计算还是今后的?
“如果将对价支出作为净资产减少的话,那么很多企业会面临股改当年报表数据非常难看的结果。这成为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不愿参与股改的理由。而财政部这次规定将对价相关会计处理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为两大项目,既不作为减值也不作为增值,一定程度上解除了企业的后顾之忧。”贺宛男说。 (责任编辑:康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