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推出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上市公司股改相关会计处理方法得以明确。专业人士指出,按照《规定》的处理方法,非流通股股东不会因为股改造成资产流失。
《规定》要求,企业应新设“股权分置流通权”和“应付权证”科目,分别核算其取得的流通权及发行权证的价值。企业取得的流通权,平时不进行结转,一般不计提减值准备。企业出售取得流通权的非流通股时,按实收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按出售股份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同时,还要按应结转的股权分置流通权成本,借记“投资收益”,贷记“股权分置流通权”。“股权分置流通权”和“应付权证”分别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资产和流动负债项目中单列。
在股改过程中,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争论不绝于耳,《规定》在账务处理上不会对资产造成冲击。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袁勇敏表示,按照《规定》,不管股改中上市公司采取什么形式,均不会影响控股公司的净资产与当期利润。新设立的“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采取了比较特殊的方法来核算,既不作为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也不按费用进行摊销,因此不会影响利润。该科目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改中的让利,但由于该科目仍然列在长期资产中,也就是说,“从一个口袋划到另一个口袋”,资产总额不会改变。
袁勇敏认为,《规定》充分保护了非流通股股东,国有企业在股改中账面资产不会流失。但该会计核算方法与国外有所区别,同时含有A+B股或者A+H股的公司进行相关处理时可能会有困难。 (责任编辑:康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