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
两年前的2003年12月23日,中国石油重庆开县的特大井喷事故,造成了243人死亡、4000多人受伤、9万多人受灾的悲惨结局。
我们很难说松花江污染和开县井喷哪一次更为严重,因为这些都是我们无法承受的疼痛。
吉林石化爆炸后的第十天,即11月23日,中国石油副总经理曾玉康代表中石油就其所属企业对松花江水体造成的污染,给沿江群众带来的不便表示了歉意。态度虽然诚恳,但是我们都明白,失去的已经无可挽回。
当然,事实上,即使在开县井喷之后,我们也从来没有打算去否定,中国石油作为一个企业为这个国家的发展和民族振兴所带来的巨大荣誉。但一个严肃的问题是,当2004年中国石油获得了5707亿元的销售收入和1289亿元的巨大利润之后,当中国石油在《财富》杂志2005年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中位居第46名的时候,中国石油似乎仍然维持着一种“失去平衡”的状态,似乎仍然没有学会承担起,作为一个依靠整个国家和人民的支持而成长起来的企业所应担负的责任。
对于这一点,相信不仅是我们所无法宽容的,同样也是法律所无法纵容的。就在开县井喷之后,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即于2004年1月13日签署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这无疑彰显了中央政府对人民群众安危的高度关注。而引发此次事故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亦已被纳入了这部行政法规的调整范围。
那位因为开县井喷事故而引咎辞职的中国石油前总裁马富才在辞职发言中承认,中石油在管理上存在许多漏洞,同时对处置突发性事故灾害的应急预案不完备。
很显然,长久以来,无数的无辜者一次又一次地为这些“漏洞”和“不完备”付出了代价。这一次依旧沉重。或许对中国石油而言,有很多可以解释的理由,但是中国石油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外部性承担全部责任。这是法律的涵义。
11月23日,中国石油副总经理曾玉康在公开道歉时说:“中石油有责任、有义务帮助黑龙江解决问题,解决困难。”诚然,中国石油的态度是可取的,但是,必须明确的是,中国石油承担的不是帮助义务而是法律责任。
中国石油理应承担此次由于吉林石化爆炸所造成的松花江污染的全部治污费用,而不是其他纳税人;同时,更为关键的是,有必要迅速出台给予沿岸受损害居民和机构以适当的经济补偿的详细方案。
在绿色GDP已然成为全民共识的今天,作为一家具有全球声誉的巨型企业,如何在未来的发展中,更多地顾及生产企业所在地原居民的利益,无疑是中国石油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而且,这一切也是今天中央政府所提倡的“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
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尽管在环境保护、劳动、生产安全等法律法规中,已经新增了一些对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内容,但是,事故的一再发生,同样已经表明,这些方面的规定在许多时候并没有得到完全的执行。一个原因是,法律缺乏执行过程中所必须的量度;更为重要的原因或许在于,我们没有能够建立起这样一种制度,通过这种制度的执行,能够使得所有具有外部性的受益企业承担应承担的成本,从而将负的外部性也能够内部化。
因为我们相信,只有通过这样一个“绿色化”过程,才能使企业有足够的动力,去控制成本的“外溢”,也只有这样才能让无辜者尽可能地远离灾难。
(责任编辑: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