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 方建彬
    上市公司搞股权激励,是证券市场接轨海外做法又一例,是调动经营者积极性的一件实事。但这项制度的设计上,存在着受益当事人自拟激励考核指标,参加股东大会审批时又拥有决定性话语权,而获授股份来自企业共有财产的特点,这就给股权激励实施的外部约束环境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避免激励措施流于形式,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细化公众投资者维权集体诉讼的保障条规。在海外,公众投资者集体诉讼是一个令大股东生畏的外部制约条件。因控股股东行事失当遭遇集体诉讼,最终得不偿失的实例不胜枚举。从我们股市现况看,做到同步接轨,相关条款应作增补。第二,加大监察执法的处罚力度。从实施股权激励的操作流程看,可能出现人为调控甚至造假的节点还较多。造假者在海外要承担坐牢乃至倾家荡产的法律风险。鉴于此,相关条款中借鉴些海外有威慑作用的法律手段是必要的。第三,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海外上市公司私有化程度高,对涉及股价稳定的事会再三推敲谨慎行事。目前沪深股市国资比例还较高,即使国企股权激励对象获授1%股份。但如果做法不当会挫伤公众投资者的积极性,从股价波动关联度看,受益人所失远不及所获大。因此,股权激励需要产权制度深化改革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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