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刘黄北京报道】
"十一五"期间逐步出台物业税消费税成为完善税收制度体系重要任务
记者近日获悉,“十一五”期间,我国将开征物业税。
在刚刚结束的2005中国财税论坛上,财政部部长金人庆提出,“十一五”将大力推进税制改革,完善税收制度体系,其中一项任务即是:逐步出台消费税和物业税。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史耀斌就此阐述说,构建和谐社会,税收政策要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平。
税收政策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的重要作用在于,参与个人和财产的分配。他说,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车船税,以及今后推进物业税的改革等等,将会直接或者间接地起到维护公平的作用。
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地取消有关税收的改革方案,五中全会也提出了稳步推进开征物业税,实施城镇税制改革,对不动产征收物业税,相应取消其他的费用。而财政部此次正式公布了实施物业税的时间表。
事实上,近两年学界对物业税的开征进行了广泛的讨论,焦点主要集中于要不要开征物业税?开征物业税时机是否成熟?物业税是否应包括土地出让金?物业税开征对房价的影响以及征收中的技术难点等问题。其中老百姓最为关心的是对购房意向和房价的影响。
在学界的讨论中,有人认为,开征物业税可以促进地方财源建设。随着税制改革的进行,虽然地方收入保持较快的增长,但是,可持续增长的能力已经明显不足,地方财源有不断下降的趋势,致使有些地方财政日趋窘迫,赤字扩大,负债沉重。近年来地方政府基础建设的资金都是来自于土地出让金,但是随着土地资源的不断减少,这方面的收入不断减少。调整地方征收结构,扩大税基,需要有新的财源是各个地方的需要。第二,在国外,物业税(通常是财产税或者房产税)是各级地方特别是基层政府的主体税种。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税源正在发展改变,突出的表现是个人的收入不断的膨胀,扩大,社会财富总量中的不动产形式、特别是房产在财富中的比重在上升,只依靠个人所得税调整分配是不够的,在个人所
得税不完善的情况下加快物业税制度的建设,使其成为主体税种,发挥其再分配功能,补充个人所得税功能的缺陷。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当理性的看待物业税的改革。我们之所以开征物业税,主要是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制,但简单的物业税扭转不了住房消费,特别是住房价格的基本走势和格局。
因此物业税即使开征,也应该科学设计,分步实施,循序渐进。先搞试点,再全面推进。并且,不宜把物业税打造成地方主体税种。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从中国人民需要安居乐业,需要和谐的角度看,物业税以不征为好,因为政府各种费用已经使房价上涨60%到70%,再征收物业税对买房人来说就是雪上加霜,而现在买房人90%是无房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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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地产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缴付一定税款,而应缴纳的税值会随着其市值的升高而提高。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明确地提出征收不动产物业税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措施。
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由此,“物业税”一词进入百姓视线。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在“中国财税论坛2005”上表示,“十一五”期间,我国将积极稳妥地深化税制改革,其中包括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稳步推行物业税,并相应取消相关收费。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