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范思立北京报道 工商总局近日要求各地进一步贯彻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加强对汽车市场的监督管理。
工商总局要求,准备从事品牌汽车销售的企业在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后到工商总局备案。 根据2004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2005年起,汽车生产企业自产乘用车均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2006年起,所有自产汽车产品均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
工商总局还要求拟从事品牌汽车销售的企业,在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后,应到国家工商总局备案,经过国家工商总局及地方工商机关两级审核后,由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品牌汽车经销商名单,各地工商机关根据公布的品牌汽车经销商名单,对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进行变更,统一核定为取得授权的“某某品牌汽车销售”。品牌汽车经销商,包括二级经销商或非法人分支机构以及汽车连锁经营企业,须经工商总局核准备案后,方可从事品牌汽车经营活动。各地工商机关应加强对汽车经营企业和汽车集中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核准经营范围经营等违法违章行为。
此外,工商总局要求各级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及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上述二手车经营主体进行清理,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要督促企业及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在其经营范围中应明确表述二手车经营。 (责任编辑:马明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