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云飞)机动车没有事故责任的,撞了也不能白撞!省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昨日通过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没有责任也要进行赔偿,并明确了赔偿的最高额度不超过2万元。 该办法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学元介绍,机动车没有事故责任也要进行赔偿,是本着“体现保护弱者和以人为本的立法原意”作出的规定。我省《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授权,对其中一些罚款标准进行细化。此外,还有一些条款是在国家大法允许范围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如“公共停车场应免费提供残疾人车位”等。
徐学元介绍,本着教育为主的目的,在《实施办法》的相关罚款规定中,除了醉酒驾驶、超载、超速三种情况规定的是国家大法中规定的顶格罚款标准,其他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并不高。也有部分罚款规定是为了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如开车打手机将被罚款等规定。
权威解读新增条款
昨日下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学元对《实施办法》中的一些新增或关键的条款进行了解读。
违法信息应公开
《实施办法》第10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制度。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或者其他途径,发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供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或者管理人查询。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按照车辆管理档案中记录的联系方式及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
[解读]这是根据我省实际新增的条款。在立法调研过程中,一些驾驶人员反映,很多地方安装了电子眼,如果交管部门不及时通知,有时自己也不知道自己违了法。这项新规定,主要还是要让违法驾驶员及时了解信息。
残疾人停车免费
《实施办法》第13条: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方便和照顾的原则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供残疾人免费停放。
[解读]残疾人作为社会群体,应得到社会关爱。
撞了行人要赔偿
《实施办法》第29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负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没有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等封闭道路上,由机动车一方承担5%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1万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其他道路上,由机动车一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
[解读]这是对《道法》第76条的细化,其中的赔偿标准是参考了一些兄弟省市的赔偿标准制定出来的。为什么机动车没有事故责任还要进行赔偿?这体现的是保护弱者和以人为本的立法原意,也是在立法调研和草案审议过程中,绝大多数人的意见。 (责任编辑:马明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