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郑百文民事赔偿案出一审判决,提起诉讼的三名投资者被判获得全额赔偿。令人关注的是,其他因郑百文虚假陈述而受损的投资者是否也能适用这一判决结果,获得全额赔偿呢?对此,法律专家给出了否定的回答。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称,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其他受损投资者因没有直接起诉不能获得赔偿。 因此,建议尽快修改《民事诉讼法》,建立集团诉讼制度,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利益。
郑百文的虚假陈述行为在证券市场曾引起极大轰动,而因其欺诈行为受损的投资者也不在少数。然而,受诉讼时效、信息获取、诉讼费用、管辖权限等因素的综合影响,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百文承担赔偿责任的投资者仅仅三位。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有望获得全额赔偿的投资者也仅限于上诉三位起诉的投资者,其余未参与诉讼的投资者将无权获赔。而在海外成熟证券市场上,类似案件只要有一人起诉,同样情况的其他投资者均有权获得赔偿,这就是集团诉讼制度。
宋一欣律师称,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群体诉讼形式仅有共同诉讼,并没有规定集团诉讼形式。而国内有关证券赔偿的诉讼中,原告人数多达数百人、上千人,加之侵权行为往往是由多个主体(如上市公司、券商、会计师及其个人)实施。在此情况下,采用可方便众多主体同时行使权利的诉讼形式就显得十分重要。集团诉讼既能补偿证券欺诈案中的受害者,又能遏制公司经理层的未来不法行为,因此,应尽快引入该项制度。
宋律师表示,集团诉讼一方面可以使代理人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无需在公告期内对权利人逐一进行资格审核与造册登记。这种诉讼方式效率高,成本低,更方便可行。另一方面,这有利于更广泛的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避免赢了官司不赢钱的现象发生。在国内股市,有的中小投资者即便旷日持久地打赢官司,但所赔偿的金额很可能连路费都不够。此外,采用集团诉讼,还能防止漏掉权利人,同时,法院也可以从整体上把握全局,避免对同一纠纷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因此,在目前《公司法》、《证券法》已经修订完毕的条件下,建议尽快在《民事诉讼法》中引入集团诉讼制度,推动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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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集团诉讼,是指诉讼标的同一种类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且在起诉时尚未确定,而由其代表人代为起诉或应诉,法院所作的判决对所有集团成员均有约束力的一种诉讼制度。根据目前法律条文解释,适用集团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在起诉时尚未确定。2、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3、集团的代表人提出的请求或答辩与集团内所有成员的请求或答辩属于同一种类型。 (责任编辑:张雪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