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有13个省(市)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纳入救助对象总数超过1亿人
本报讯记者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获悉,截至目前,北京、天津等13个省、市分别颁布地方规章或以政府名义发文,在全省(市)范围内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 据统计,目前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纳入的救助对象已超过1亿人。各地探索出符合自身实际的农村低保制度。
福建省政府规定,凡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000元的福建农村居民,将得到省、市、县、乡财政部门的扶持,以确保年收入不低于1000元。据统计,福建省现有农村贫困人口70.6万人,占全省农业人口的2.7%。省委、省政府把实施农村低保制度作为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要求将农村低保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财政分级负担,资金由省、设区市、县、乡共同筹集。
据统计,为落实农村低保制度,福建省各级财政每年需要安排3.4亿元资金用于农村低保,其中省财政安排2.14亿元,占所需资金的63%。
去年以来,江苏省12个省辖市出台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全省各级财政安排农村低保资金1.73亿元,保障对象达44.28万人。
江苏省人民政府规定,凡常年居住在江苏农村且具有江苏户口、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县(市、区)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农村居民,均将纳入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2005年,江苏省财政投资1.4亿元用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建设,以期在今年底建立起覆盖全省城乡的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凡具有本市农业户口、上年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北京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分为全额享受和差额享受两种。其中农村五保对象、孤老烈军属等特殊优抚对象困难户等按照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低保待遇;其他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对象,均按照其上年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低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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