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日前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执字第1558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开发区支行
    被告: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宝龙集团有限公司、杨龙江
    起因:
    本公司于2004年 4月 26日与原告签定《综合授信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向原告贷款2000万元、1500万元,分别至2005年7月15日和2005年10月10日到期。 原告于2005年6月3日向被告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通知》,被告未履行还款责任或相应担保责任,经原告多次追索未果,被告的行为已违反合同规定及有关法律规定。
    二、广州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判决如下:
    (1) 被告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500万元并支付利息给原告;逾期,原告有权以被告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广州市技术经济开发区永和经济区YH-H4-1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被告广州宝龙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在被告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抵押物价值清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宝龙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3)被告杨龙江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在被告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抵押物价值清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龙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85010元,财产保全费175520元均由被告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宝龙集团有限公司、杨龙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宝龙集团有限公司、杨龙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