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延两年的三股民诉三联商社(行情 - 留言)股份公司(原郑百文,600898)民事赔偿案终于水落石出。日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三联商社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总额超过17万元的全额赔偿。 业内人士表示,此案是“两法”修订后,第一起由法院作出判决且投资者胜诉的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但由于中国法律体系缺少集体诉讼制度,这一成果并不能惠及更多的原郑百文股东。
郑州中院称,范女士等投资者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郑百文股票,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前买入该股票,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后持续持有该股票而遭受实际损失,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联公司应当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判令三联商社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投资者赔偿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
2003年8月,范女士等三位投资者分别向郑州中院提起诉讼,起诉三联商社(原郑百文)虚假陈述造成民事侵权,要求被告赔偿因虚假陈述引起的损失。不久,郑州中院受理此案。在庭审答辩阶段,三联商社一度以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针对的是公司重组前原郑百文及公司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为主要理由,认为其不该承担责任,但他们的理由最终未被法院接受。
“该审判结果参考了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案审理的有关细节。”一位接近此案的人士向早报记者透露说。据了解,大庆联谊当初因虚假陈述被股东告上法庭。2004年12月28日,黑龙江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大庆联谊赔偿金额约为83.7万元,承担受理费20.6万元,涉及投资者500多人。此案被称为中国证券市场首例因虚假陈述引起的证券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
尽管如此,由于中国没有实行集体诉讼制度,上述审判结果并不能让郑百文案中的其他中小股东获赔。
此前,知名学者郎咸平曾呼吁在中国引入集体诉讼制度。他表示,集体诉讼有几个原则。第一,小股民和上市公司打官司的话,双方各自负担自己成本,胜诉败诉都不需要负责对方的。第二,小股民可以不付钱,打胜了之后再付,打败不付。第三,小股民控告上市公司,只要一名股民控告就可以了。这个股民控告的结果,如果成功的话,利益归于全体股民。
对此,原告代理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昨天告诉早报记者,在目前中国的法律框架下,只能是“不诉者不获赔”。但他对郑百文股东们法律意识的淡薄感到十分意外。由于郑百文案伤害的人很多,但除了极少数股东选择诉讼外,大部分股东都与这个赔偿机会失之交臂,说明我国投资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还不是很强。 (责任编辑:张雪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