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强集团)原为广东省人民政府持有100%股权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整体改制方案》(粤办函[2003]297号文),深圳华强合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股权受让取得华强集团45%的股权,成为华强集团第一大股东。 华强集团整体改制相关股权转让所涉及本公司国有股权性质变化事项业已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复同意。
    鉴于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52.5%股权,故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华强合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华强集团45%的股权构成了对本公司的收购行为,且依法已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现深圳华强合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决定按照《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之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向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除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外的其他全体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股份的要约,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行为 (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的《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
    本次要约收购文件尚须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如果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文件未提出异议,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将刊登于《证券时报》。
    特此公告。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