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证创设制度是从国际上一些成熟国家与地区股市里移植过来的一种先进制度,就制度本身而言,它是不存在任何问题的。而且,从武钢创证权证推出的效果来看,权证创设制度确确实实是有利于抑制权证的投机炒作之风的,它对于权证市场的平稳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对于这一点,我们应该予以肯定。
然而,正象中国股市从它诞生的时候开始就是个畸形的股市一样,目前沪深股市上挂牌交易的权证也是一种非常奇特的权证形式,它与国外成熟股市里的那种交易型权证不同,目前国内市场上的权证是一种股改权证,它是股改公司大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一种形式。也正因如此,这种股改权证是不能创设的,权证创设制度不适用于股改权证。而之所以如此,这是由股改权证的特性所决定了的。
众所周知,在当前的股改中,非流通股股东要想获得所持有股份的流通权就必须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一定的对价。这种对价既可以是股份与现金,同时也可以是权证形式。也正因如此,这种股改权证的发行人只能是非流通股股东特别是大股东。而作为创设权证创设人的券商显然不具备发行这种股改权证的资格。不仅如此,作为股改公司的大股东来说,发行股改权证也不是随心所欲的事情,而必须是根据股改公司股改方案的约定来发行,其发行的品种与数量必须严格遵守股改方案的约定。再进一步讲,这股改方案的实施也必须是获得上市公司相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的,它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换一句话来说,大股东发放权证是按照法律程序行事。但券商创设的权证显然没有经过这样的法律程序。虽然券商创设权证获得了交易所的批准,但交易所显然不能凌驾于法律之所,其发布的相关权证创设文件也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不仅如此,股改权证作为大股东所支付的一种对价方式,它本身是具有价值的,并且这种价值只能归属于股改公司的流通股股东或股改权证的持有者。而作为这种股改权证价值的表现形式,它可以是权证本身所具有的投资价值,也可以是权证交易所带来的投机价值。而券商创设权证的上市,大大增加了权证的数量,改变了权证的供求关系,从而导致股改权证的投机价值大打折扣,实际上也导致了股改公司对价水平的降低。更加重要的是,券商通过创设权证的上市,将原本属于原股改权证持有人的利益大量地据为已有,这显然是对其他投资者利益的一种损害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损人利己行为。因此,从这一点来看,权证创设是对股改公信力的一种损害。
正是基于如上分析,笔者以为,股改权证不适合进行权证创设。这是维护股改公信力的需要,也是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同时也是维护法律尊严的需要。 (责任编辑:陈晓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