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厚此薄彼”重在制度创新
□ 本报记者 秦 炜
据悉,中国保监会将出台《保险机构投资者交易对手风险管理暂行规定》,着手建立保险资金投资风险防范体系。
《规定》所针对的交易对手风险管理是指来自保险机构保险资金投资所对应的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这些机构包括中国境内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和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涉及的有关金融机构。
据有关人士透露,《规定》中,首次提到了防范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在证券市场交易中“利益输送”问题。明确规定:证券公司有被监管机构认定操纵市场价格,或者利用证券市场交易输送利益的,保险机构不得与其交易。基金管理公司有被监管机构认定操纵市场价格,或者利用证券市场交易输送利益;不公平对待不同基金资产;利用基金资产为他人牟取利益等,保险机构不得与其交易。
保险机构的这份担心和与存在此类问题的资金受托管理人斩断交易往来的决心,其实也是委托理财中绝大多数委托人、持有人的共同心声。
并非“杞人忧天”
近年来,业内就有不少人士强烈关注基金混合管理之中的三个“边缘化”问题,只是未引起有关方面的足够重视。他们所指的三个“边缘化”问题,一是封闭式基金被开放式基金边缘化;二是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得不到公平对待,非品牌基金被某些“品牌基金”边缘化;三是公募基金被具有私募性质的边缘化。
最先关注基金管理中的“边缘化” 问题的是基金研究人员。
2002年8月下旬,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基金分析师胡立峰在证券报上公开发表了《危险的封闭式基金边缘化倾向》一文,在国内基金业中第一个提出了封闭式基金边缘化问题。当时还没有社保资金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开放式基金也只有6只,规模才120亿元左右,而封闭式基金54只,净值897亿元。
胡立峰当时提出的边缘化问题,没有涉及利益输送问题,只是对开放式基金成为主流后封闭式基金及其持有人可能受到不公平对待表示担忧和顾虑。其文章的背景是,2002年6月中旬召开了证券投资基金国际研讨会,在这次会议上确定了开放式基金是中国基金业主流的发展思路,并且有关部门取消了封闭式基金持有人的新股市值配售权。
为此,胡立峰觉得开放式基金是主流是符合基金业发展规律的,但要尊重历史,妥善维护封闭式基金持有人利益。现在谈起封闭式基金边缘化,胡立峰颇为伤感,不愿意多谈。“3年多了,没想到当时的文章一语成齑,封闭式基金持有人损失较多。”胡立峰说,这3年多中国基金业的发展,离不开封闭式基金持有人的贡献,要“善待封闭式基金,善待封闭式基金持有人”。
今年6月以来,胡立峰积极投身封闭式基金投资价值的挖掘。6月底推出了《封闭式基金到期套利交易计划》,7月下旬又推出了《封闭式基金结构性套利交易计划》。最近也在思考封转开创新方案,积极寻找既能支持股权分置改革大局,又能妥善保护持有人利益的双赢方案。
胡立峰认为,基金业欠封闭式基金持有人一个“情”,希望2006年封闭式基金交易及组织创新和持有人利益保护方案能加紧实施,让封闭式基金市值回升100亿,甚至150亿,让持有人得到久违的回报。用市场的手段解决矛盾,在发展过程中追求持有人和管理人的和谐共处。
“边缘化”的新动向
今年6月,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展开为企业年金管理“选秀”的时刻,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的另一基金分析师王群航又撰写《公募私募同公司运作,最为担心“边缘化”又现》一文,重提基金边缘化问题,不同的是把关注的焦点移到了公募基金可能被私募基金边缘化问题上。
王群航说,目前,市场上所关注的部分基金公司在同时管理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过程中的“边缘化”现象,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还只能够算是“嫌疑”。即便如此,市场和业内对此现象已忧心忡忡。
王群航说,对于基金公司三类“边缘化”问题,人们普遍比较上关注的都是是否存在直接的不公正现象,对于另一类较为隐性的“边缘化”问题,即部分基金公司是否在用管理公募基金得到的管理费收入,去支持公司对于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业务的问题,则仍未为市场所注意到。
这种有失公平的现象对于公募基金的持有人来说,是不大公正的。公募基金持有人贡献了较大的管理费,可基金管理公司却没有完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王群航认为,公募基金被私募基金“边缘化”问题确实比较复杂,比较深奥,也迫切需要得到妥善的解决,否则将有碍基金市场的长久健康和谐发展。
实现公正重在制度创新
有人打了一个十分有趣的比方:让一个基金公司管着各种类型多个基金,就像一个男人有几个老婆一样,肯定会厚此薄彼的,不可能总是一碗水端平。
在三个类型的“边缘化”行为中,一个基金公司内部管理的不同的开放式基金的边缘化尚可克服,危害性也较少,你不重视我买的这只基金,我得不到收益,我可以赎回,让你收不到管理费就是。另外两类“边缘化”行为,尤其是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之间的“边缘化”行为所涉及的是可确定的特定持有人和不可确定的公众持有人的利益不对等、不公平问题,就不能不重视了。
王群航认为,在当前尚未能找到克服“边缘化”嫌疑行为的良策,而基金公司自律能力缺失,相关风险控制措施不能够真正落实到位,公募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暂时无法得到切实保障的情况下,考虑暂时停止或冻结当前允许基金公司“混合经营”的做法恐怕也要作为一个选项。由于现实的市场确实需要专门的理财机构来为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提供理财服务,那么我们是否可以从创新的角度出发,尝试性地搞一些专门的“私募型理财机构”呢?
所谓“私募型理财机构”理财机构的说法,其实是相对于公募基金、私募基金来说的,即专门为特定对象进行理财的机构,就是“私募型理财机构”;至于当前市场上已有的这些理财机构——基金公司,由于他们主要是为社会大众提供理财服务的,不妨称之为“公募型理财机构”。现在银行尚可以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基金公司这样的理财机构为什么就不能够有“私募型理财机构”和“公募型理财机构”呢?
王群航认为,设立“私募型理财机构”的创新可以是一种过渡性的做法,也可以是一种永久性的做法。所谓过渡性的做法,是指将来如果条件允许了,还可以让符合条件的基金公司“混合经营”;所谓永久性的做法,就是这么一直分开运作,分别管理,具有“私募型理财机构”的基金公司只管理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具有私募性质的资产,具有“公募型理财机构”的基金公司只管理公募来的基金资产,非此即彼,两选其一,不能都占。
基金分析师江赛春也认为,目前我国无论是封闭式基金,还是开放式基金都是按照信托原理设计的契约型基金,基金真正的所有者应是基金持有人。但制度缺失却使基金持有人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在基金公司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持有人的矛盾冲突中,基金持有人一直处于弱势地位。这突出表现在基金持有人大会缺位,基金持有人在基金公司和基金的治理结构中缺乏自身利益的代表,难以制约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即使是保险公司等大额长线基金持有人在基金的投资决策等重大问题上也没有话语权。由此导致基金公司股东与基金公司之间利益输送、基金公司损害持有人利益等问题。而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可以考虑设计公司型基金或准公司型基金,可以使持有人不但能享受投资带来的收益,还可以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陈晓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