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撰稿 韩强(南开大学教授)
最近国内多家媒体,相继对券商创设权证合法性提出质疑,根据这些报道,我们可以看出,券商创设权证恐怕是精心策划的严重违法事件!
第一,部分市场人士表示,搞创设是有依据的,今年7月出台的《权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合格机构可以创设备兑权证。 武钢股份在股改说明书和权证上市公告中也提示,其他机构可能以武钢权证为标的的证券发行备兑权证或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则创设权证。
但相关投资者认为,该办法和武钢股份的提示从未就“创设制度”做出过任何具体的说明,普通投资者对于备兑权证还能够理解,对“创设”却根本无法做出理性的判断。有观点表示,今后如果发行权证要搞创设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讨论认可。上市公司方面则表示担心在这一制度安排下,未来以权证作为主要对价的股改方案可能难以获得通过。(《公平合理与抑制投机--权证创设能否找到平衡点》2005年12月5日《中国证券报》)
这个报道是想为创设权证辩护,却恰好说明,上市公司故意含糊其辞,不经股东大会表决,就允许券商创设权证。违反了《证券法》重大事项必须经过股东大会表决的根本原则。
第二,有评论指出,武钢的蝶式权证(2.90元的认购权证与3.13元的认沽权证),是武钢公司为了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作为对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给老股东的,这也是在关于股权分置的股东大会上通过的决议。然而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在蝶式权证上市前,有关部门突然通知要加一个创设权证。从理论上讲,认购权证的创设不应多于流通股(23亿)这个数,而认沽权证,只要有现金抵押,就可以无限创设。(《四川金融投资报》2005年12月3日)这种所谓的创设并没有经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是交易所批准的,不仅不合法,更重要的是“无限创设”将引起巨大的风险,很容易出现327国债风波那样的事件,最后不仅达不到扶持券商的目的,还很可能使一批券商冒险中更快地垮掉。
第三,现在券商发行创设权证,与股改公司的权证共用一个编号,例如武钢,二级市场的投资者买了权证,是分不清究竟是上市公司的权证,还是券商的权证,到了行权期,就成了说不清的权证,究竟找谁去行权,编号一样,如果上市公司和券商都不认账,小股民就惨了。
不知两个交易所是马虎呢?还是故意?如果券商创设权证单独编号,就可以分清了;或者共用编号明确将来是找券商或上市公司哪一方行权,也可以。现在共用一个编号就留下了一个巨大的隐患,承担责任者不明确,一旦这颗定时炸弹爆炸,后果是十分严重的,比327事件还严重。
因此,再次呼吁监管部门对其严重性给予足够的重视。 (责任编辑:陈晓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