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评报字[2005]108号
    重 要 提 示
    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本摘要与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受九江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昌公司”或“委托方”)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工作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为九昌公司转让资产目的而委托评估的资产采用成本法进行了评估。本公司评估人员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施了实地察勘与核对,并进行了必要的市场调查,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04年12月3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做出了公允反映。现谨将资产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截止本次评估基准日,委估资产账面价值为11,824.60万元,调整后账面值为11,824.60万元,在委估资产持续经营、公平市场条件交易的假设前提下,委估资产评估价值为14,163.99万元,资产评估增值额为2,339.39万元,增值率为19.78%。
    各类资产和负债的评估结果见下面《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 2004年12月31日
    资产占有单位名称:九江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调整后账面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目 A B C D=C-B E=D/B×100%
流动资产 1
长期投资 2
固定资产 3 11,824.60 11,824.60 14,163.99 2,339.39 19.78
其中:在建工程 4
建筑物 5 3,576.12 3,576.12 4,953.71 1,377.59 38.52
设备 6 8,248.48 8,248.48 9,210.28 961.80 11.66
无形资产 7
其中:土地使用权 8
其它资产 9
资产总计 10 11,824.60 11,824.60 14,163.99 2,339.39 19.78
    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
    本评估报告书仅供委托方为本评估报告书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使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本评估报告书在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后生效。
    本报告评估结论的有效期为一年,从评估基准日2004年12月31日起计算。
    本评估报告书存在如下特别事项,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1.本报告是在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提供基础文件数据资料的基础上做出的。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的责任;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
    本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2.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对所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评估师只对该资料及其来源进行了必要的查验和披露,无权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进行确认或发表意见。评估师在本次评估中设定产权为资产占有方所有而出具了委估资产价值估价意见,提请报告使用人应关注本报告中披露的有关产权瑕疵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3.本报告对委估资产和负债所做的调整和评估系为反映委估资产的价值而做,本公司无意要求九昌公司按本评估报告书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是否进行、如何进行有关的账务处理,由九昌公司上级财税主管部门决定。
    4.九昌公司以下车辆因未及时办理过户,现车辆行驶证仍沿用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昌河铃木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权证。明细如下:
    车辆名称 车牌号
    丰田大霸王 赣H09566
    解放面包车 赣H92325
    丰田柯斯达(昌河铃木) 赣G00198
    另有一辆昌河微型车CH1018A462未挂牌照。
    法 定 代 表 人: 李 延 成
    注册资产评估师: 寇 信 江
    注册资产评估师: 郝 璐
    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北京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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