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12月13日在珠海市唐家大学路101号清华科技园创业大楼东六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94,358,6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2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易朝蓬律师出席了会议。冯冠平董事长主持了会议。此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普通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珠海市珠阿能源开发有限公司51%股权之收益权的议案》:
    1、鉴于转让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及解决功控集团全资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电力开发(集团)公司与公司之间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同意总价格确定为18,500万元人民币,其中:收益权转让价格为172,404,511.90元,其余12,595,488.10元用于解决公司应收珠海经济特区电力开发(集团)公司往来款6,467,084.94元、2001年珠阿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分配的红利余额1,230,933.40元、以及香港恒升国际有限公司占用公司香港丹拿花园宿舍价款4,897,469.76元。
    2、鉴于功控集团是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亿元,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同意协议价款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如下:
    功控集团以现金方式支付转让价款,支付时间分为叁期:2005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9,300万元;2006年6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4,600万元;2006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4,600万元。若首期转让价款不能于2005年12月31日前付清,则转让协议自动失效。
    同意票所代表的股份为56,895,14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情况:此次会议无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会议。
    此议案关联股东珠海经济特区电力开发(集团)公司未参予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易朝蓬律师见证了此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05年11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上披露的召开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2、会议决议及议案资料;
    3、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力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