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6年4月21日上午9:00;
    2、召开地点:长春市同志街2400号火炬大厦5层(公司总部);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由于公司董事长杨占民先生因公出差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选,由公司董事张晓明代表杨占民董事长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同时代其签署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6、本次会议通知于2006年3月20日发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48,504,05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6.9%。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无。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股东大会以48,504,05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通过了2005年度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股东大会以48,504,05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通过了2005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股东大会以48,504,05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通过了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根据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公司2005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486,854,804.51元,利润总额-42,999,682.72元,净利润-60,521,758.03元,股东权益296,639,875.74元,每股收益-0.461元,每股净资产2.259元,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
    2.14元,净资产收益率-20.4%。
    目前公司现有总资产1,412,401,501.49元,总股本为131,326,570股,资本公积金229,332,750.18元,盈余公积金79,744,545.72元,法定公益金13,875,896.88元,未确认的投资损失-1,562,165.72元,未分配利润-142,201,824.44元。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股东大会以48,504,05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2005年公司实现净利润-60,521,758.03元,子公司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计3,231,245.36元,提取5%的法定公益金计1,615,622.68元,本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计-65,368,626.07元,加上年结转可供股东分配利润计-44,297,686.98元,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计-109,666,313.05元,其中:期末未分配利润-142,201,824.44元,任意盈余公积金32,535,511.39元。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处理资产损失的议案;
    股东大会以48,504,05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通过了关于处理资产损失的议案。
    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对本公司总部及各分、子公司中的资产损失进行处理,本公司总部及各分、子公司中的资产损失原值15,425,106.63元,扣除已计提的折旧及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后,净损失11,969,496.55元。
    (六)审议通过了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股东大会以48,504,05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通过了关于继续聘请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06年财务审计机构,并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其2006年度的报酬。
    (七)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股东大会以48,504,05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原第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一百零三条第八款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详见公司于2006年3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第五届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长春分所高树成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本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