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释义:
    在本文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 公 司” :指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易拓” :指深圳易拓科技有限公司
    “开发磁记录”:指深圳开发磁记录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科技” :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 关联交易概述
    1. 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本公司分别与"深圳易拓"、"开发磁记录"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7006 号开发科技之部分厂房和宿舍租赁给该等公司。
    关联方房屋租赁合同简述:
租赁方 项目 面积M2 月租金 租赁期间
深圳易拓 厂房 18,725 805,175 2006.04.01-退房
员工宿舍 237套 247,900 2006.01.01-退房
小计 1,053,075
开发磁记录 厂房、办公楼等 18,186 664,226 2006.01.01-退房
员工宿舍 252套 242,850 2006.02.01-退房
小计 907,076
合计 1,960,151
    2. 由于本公司董事长陈肇雄先生、副董事长谭文鋕先生兼任“深圳易拓”、“开发磁记录”董事,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 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是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故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 以上关联交易,已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在各相关议案中均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出具了独立意见。
    4. 以上关联交易不须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 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深圳易拓
    1. 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陈肇雄
    注册资本:2660 万美元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7006 号工业区厂房4、5 层
    成立时间:2001 年7 月
    主营业务:研发、生产、销售大容量磁盘存储设备等。
    2. 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深圳易拓”是本公司控股股东“长城科技”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本公司董事陈肇雄先生、谭文鋕先生兼任该公司董事,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0.1.3 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是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 该公司近三年财务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2005年度 2004年度 2003年度
净利润 2,076.87 1,505.97 1,261.43
2005.12.31 2004.12.31 2003.12.31
净资产 26,732.22 25,268.59 23,762.62
    (二)开发磁记录
    1. 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陈肇雄
    注册资本:2.24 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7006 号
    成立时间:1995 年12 月
    主营业务:研发、生产、销售硬盘驱动器盘基片等。
    2. 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公司董事陈肇雄先生、谭文鋕先生兼任该公司董事,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 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是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 该公司近三年财务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2005年度 2004年度 2003年度
净利润 10,385.94 8,515.45 9,091.12
2005.12.31 2004.12.31 2003.12.31
净资产 44,023.92 33,651.87 25,136.26
    三、 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 厂房:
    (1)一期厂房:1992 年2 月完工,总投资17,266 万元,建筑面积48,271 M2。
    (2)二期厂房:1997 年12 月完工,总投资14,232 万元,建筑面积59,429 M2。
    2. 宿舍
    (1)高层公寓:1999 年8 月完工,总投资14,350 万元,共1044 套。
    (2)新阁小区:分别于1992 年11 月和1995 年3 月完工,总投资6,847 万元,共610 套。
    (3)莲花一村:1994 年12 月完工,总投资4,957 万元,共239 套。
    四、 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 关联方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见“关联交易概述”之“关联方房屋租赁合同简述”。
    2. 交易结算方式:月结
    3. 定价政策:参考市场价格定价
    4. 上述关联方均能按时向本公司支付租金。
    五、 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 上述关联交易可充分利用本公司生产基地之信息平台、物流平台等各种资源优势以及较完善的配套设施,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效益。
    2. 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公允,没有损害本公司利益。
    六、 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郝春民先生、姚小聪先生、李致洁先生认为:以上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遵循了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客观公允,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 备查文件
    1. 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意见;
    3. 《房屋租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