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希格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5 年度出具了附加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强调事项如下:"截至2005 年12 月31 日,贵公司欠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借款本金68,980,000.00元,相关利息正在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核对;贵公司欠付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借款本金15,000,000.00 元,相关利息正在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核对。 "按照《深交所上市规则》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有关规定,现对审计报告所附加强调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1、2000 年12 月29 日,中国建设银行洛阳分行(以下简称"建行")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公司发放借款1500 万元,借款期限为2000 年11 月29 日至2001 年11 月28 日,利率为月息5.363‰,洛阳耐火材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提供承担保证责任。后公司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洛阳耐火材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也未按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2004 年6 月28 日,建行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债权本金1500 万元及利息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2004 年11 月29 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又将上述债权及利息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
    2006 年3 月14 日,公司收到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和应诉通知书,通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要求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 万元及利息682.26 万元, 洛阳耐火材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2、2000 年6 月30 日,中国银行洛阳分行与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向公司提供贷款2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2000 年6 月29 日至2001 年6月28 日,利率为月息5.3625‰。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提供承担保证责任;2000 年8 月30 日、8 月31 日、9 月19 日、9 月30 日,中国银行洛阳分行与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向公司提供贷款1500 万元、400 万元、1000 万元、1000 万元,洛阳巨龙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提供承担保证责任,公司于2003 年11 月4 日偿还了500 万元贷款本金外,剩余贷款本金5400 万元及相应利息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巨龙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也未按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2004 年12 月30 日,中国银行洛阳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债权本金5400 万元及利息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
    2006 年4 月18 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通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要求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400 万元及相应利息,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巨龙通信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对于上述借款,我公司已按照原借款合同约定之利率计提借款利息,计入各年度财务费用。截止2005 年12 月31 日,公司账面反映累计欠息26,173,160.02 元。但债权人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及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所计利息与我公司所计利息金额不一致,根据希格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函证,截止2006 年3 月21 日,公司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借款利息28,059,064.37 元;另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2006 年2 月24 日民事起诉状陈述,截止2006 年1 月31 日,公司欠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借款本金1500 万元,利息6,826,223.58 元。由此测算公司截止2005 年12 月31 日少计借款利息约745 万元。根据与债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以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的沟通,上述少计之借款利息系由于公司逾期未偿还借款本息而加计的。
    目前公司对相关资产管理公司的计息存在异议,并于上述债权人进行核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以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也分别于2006 年4 月16 日和2006 年4 月19 日向希格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声明正与公司核对相关利息。鉴于上述利息争议尚存在不确定性,希格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5 年度出具了附加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二、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基本意见
    西安希格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的希会审字(2006)0051 号审计报告认为:"截至2005 年12 月31 日,贵公司欠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借款本金68,980,000.00 元,相关利息正在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核对;贵公司欠付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借款本金15,000,000.00 元,相关利息正在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核对。本段内容并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同时,鉴于上述利息争议尚存在不确定性,并且金额巨大,事务所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 号—审计报告"第二十二条当存在可能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事项(持续经营问题除外)、且不影响已发表的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法考虑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予以强调。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该段内容仅用于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关注,并不影响已发表的意见。"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了附加强调事项的无保留审计意见。
    三、董事会意见
    由于公司上述债务已从银行剥离至资产管理公司,后又在资产管理公司之间进行了转让,频繁的债权债务转移,使公司与不同主体在滞纳金及罚息等的计息方式、方法上存在较大差异。对于上述利息差异,公司将于债权人进行进一步沟通,力争消除异议。同时,上述案件已分别由相关法院予以受理但尚未开庭,其中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原定2006年4 月19 进行的开庭审理被推迟,具体开庭日期目前尚未得到法院通知。
    四、该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程度
    上述利息差异约745 万元,并不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已发表的审计意见。由于上述案件未开庭审理,故存在不确定性。该项差异对公司2005年度盈亏性质不构成影响。
    五、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性及具体措施
    公司已经与相关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了积极商洽,争取对相关利息进行减免,消除异议;同时,如与相关债权人无法协商一致,公司将积极取证应对,以法律手段维护公司权益。
    对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洛阳春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