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有望进一步松绑
5月17日,在由中国保监会主办的“保险法修改国际研讨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汪永清透露,修改《保险法》的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保监会已经向国务院上报了修改草案的送审稿。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会上发言时透露了《<保险法>修订草案建议稿》(下称“建议稿”)将着重在合同法律规范、市场主体管理制度、经营规则、监管制度,以及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作了修改。
有关合同法律规范方面的修改,可能对今后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较大影响,因而最受业界关注。吴定富表示,《保险法》实施以来,在实践中保险合同部分的规则存在不少争议。如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如实告知义务、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价值、疑义条款解释、代位求偿权、现金价值、不可争议条款等属于争议的焦点问题,一直困扰着保险业务的经营,引发大量的保险纠纷。建议稿对此进行了系统修改,包括修订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如实告知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权利等方面内容。
针对第二个修改重点——完善保险市场主体的管理制度,吴定富说,现行《保险法》对近年来已经出现的新兴市场主体比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估人以及探索试点中的相互制保险企业等并无任何规定,导致监管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对此,建议稿分别从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市场准入和退出、保险中介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进一步充实了现有保险主体部分的管理规则,增加了规范新型市场主体的条款。
吴还认为,在保险经营规则方面,现行《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过窄。随着国家养老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金融业渗透与合作趋势的逐渐加强,实践中存在的保险集团内产寿险公司相互代理、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信托管理、第三方管理型健康保险等必要、合理的业务缺乏法律保障,这将不适应国家养老医疗制度改革和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
对此,建议稿在业务范围、资金运用、市场行为准则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健全了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规定,并为拓宽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留有空间。
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修改,一位参与《保险法》二次修改的人士透露,考虑到保险资金运用既要满足行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要兼顾安全稳健的原则,建议稿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一个是将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的范围扩大到可以买卖所有有价证券,二是可以投资不动产,三是进一步明确了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来制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四是明确了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也是授权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管理。同时,建议稿取消了对各投资渠道的比例限制。 (责任编辑:王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