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主办券商须对股份转让公司的定期报告发布分析报告,客观地向投资者揭示存在的风险的规定,本主办券商特发布本分析报告。
本报告依据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传媒”)2005 年年度报告及2006
年第一季度报告对公司的主要情况进行客观分析,并向投资者揭示其存在的主要风险,不构成对粤传媒的任何投资建议。
一、公司2005 年度经营情况
(一)2005 年度总体经营情况
注:以上数据根据公司历年年报披露数据计算得出,其中所用及的05年资产相关数据中己并入广东公明景业印务有限公司额度。
从偿债能力指标看,公司2005年度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都略低于2004年度,在短期偿债能力上略有下降,但资产负债率同比2004年有所降低、每股净资产也提高了9%,可见公司的整体偿债能力己有所提升,结合公司近两年扩大资产规模、调整主营业务结构的举动看,公司的偿债能力较为稳定。
而从毛利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净利率等盈利能力指标看,公司2005年度的盈利能力有得提高,其中主要得益于对成本项目的有效控制。而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净利率等指标因受同期扩大资产规模、特别是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其比率较以前年度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滑。但因利润总额的相对稳定,公司每股收益维持在0.31元,与2004年基本持平。
另外,从关联交易情况看,2005年度公司向关联公司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形成的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为1.26亿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39.67%,比2004年度下降
2.95%。
(三)2005 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从相关利润指标看,2005年度“广告、印刷、书报刊零售”仍为公司的三大主营业务,相较于2004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总额降低3.68%,但同期其采购成本、制造成本及物耗等在积极的控制之下较2004年降低了7.55%,所以其主营业务利润总额实际比04年增长2.77%,主营业务毛利率由40.71%提升到43.09%,提高5.84个百分点。
具体分析公司的收入构成情况,2005年公司对其主营业务结构进行了调整,广告代理及制作、印刷所得营业收入总额为2.31亿元,毛利润1.27亿元,占主营业务毛利总额的92.63%,毛利率为41.95%,比04年提高了7.47%,盈利能力稳中见升。
二、公司2006年第一季度经营情况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情况
(二)公司第一季度经营情况分析
截至2006年3月31日,公司总资产规模为10.85亿元,净资产总额0.72亿元,分别比比去年年底增长2.46%、1.76%;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8.47%、8.65%。主营业务收入0.71亿元,同比去年同期增长13.92%;净利润0.12亿元,同比去年同期增长13.70%,整体延续着2005年的增长态势。
广告代理及制作、印刷在2006年第一季度共实现营业收入0.64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9.21%,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90.30%,所占比重较去年同期及去年的平均水平略有下降。而公司对主营业务结构的继续调整,使公司印刷业务的收入同比增长显著,增长幅度为11.56%,占主营业务收入的72.35%,略高于去年的平均水平69.97%。
(一) 关于转板上市
2005年7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第050551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决定正式受理公司的股票上市核准申请。2005年9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05250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要求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目前,公司已将补充材料送至中国证监会。
(二) 关于新公司投产
公司控股企业广东公明景业印务有限公司在今年第一季度顺利投产,公司正在建设的新印刷厂房也将在年中逐步竣工,印刷业务在公司今年总收入中的比重将有较大增长。
(三) 关于关联方担保事项
1、华美洁具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1,000
万元给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广东公明景业印务有限公司。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同意为广东公明景业印务有限公司借款1,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同意,本公司为广东公明景业印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广州市沿江支行申请授信开立信用证提供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000
万元。
(四)关于涉讼事项
1、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大洋文化连锁店有限公司(下称“连锁店”)与百利鑫国际有限公司(下称“百利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公司2005
年10 月8 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市中院”)(2005)穗中法民四终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市中院已于2005 年9 月30
日对本案作出二审判决,经审理,广州市中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该判决书作出:连锁店与广州粤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将粤图广场1-4
层的场地经营管理权交还百利鑫,连锁店还将从2003 年4 月6 日起至交还场地止的房屋租金及违约金支付给百利鑫。
公司认为,本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在本案中,本案原告百利鑫以已被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查封的涉案房产与连锁店签订所谓的合作经营协议,实为擅自处理被依法扣押、冻结的涉嫌犯罪和违法所得的款物及其孳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作经营协议》当然无效。为此,公司将依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积极申诉,争取早日再审。
2、2005 年6 月1
日,南海市大沥镇兴业铜铝型材厂(现名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兴业铜铝型材厂,下称“兴业铜铝”)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清远中院”)起诉珠海市粤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司(以下简称“粤交实业”)、广东建北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建北企业”)和本公司,就其1993
年购买本公司股票确权纠纷,要求被告返还其股票4005063 股。
2005 年12 月27 日,公司收到清远中院(2005)清中法民二初字第17
号民事判决书,就原告兴业铜铝诉被告粤交实业、建北企业和本公司关于其购买本公司股票确权纠纷一案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及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及第三人负担。本案原告兴业铜铝及第三人不服清远中院判决,分别于2006
年1 月24 日、2006 年1 月17 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清远中院的判决,并要求被告返还其诉讼标的。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00六年五月十一日 |